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醫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律師 沈榮生律師被 告 丁○○ 戊○○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見和律師 吳春生律師 張志明律師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被 告 己○○選任辯護人 李美慧律師 何俊墩律師 沈榮生律師被 告 壬○○ 癸○○原名蘇國豐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律師被 告 甲○○ 辛○○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7 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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