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513號
PCDV,91,訴,1513,200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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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三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吳修生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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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