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亞玄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8年7 月24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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