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更(一)字,97年度,3號
KSHV,97,建上更(一),3,2009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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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亞玄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8年7 月24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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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