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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97年度,174號
TNHV,97,上易,174,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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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琦勝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球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
4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704號)提起上
訴,本院於98年6月16日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甲○○下列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環球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甲○○新台幣伍拾陸萬參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甲○○其餘之上訴及上訴人環球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甲○○上訴部分,由上訴人環球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四,其餘由上訴人甲○○負擔;上訴人環球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環球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下稱上訴人甲○○)主張:(一)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環球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 人環球公司)前標得訴外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 業處(下稱臺灣菸酒公司)發包之菸酒貨品運送工作後, 將該運送業務轉委由上訴人甲○○全權負責,包括運輸工 作及員工調配等事宜。起初,兩造僅以口頭約定,由上訴 人甲○○自民國(下同)96年2月15日起為上訴人環球公 司運送臺灣菸酒公司之菸酒,然因上訴人環球公司財務不 清,上訴人甲○○為明確規範彼此權利義務關係以求保障 ,遂於同年4月26日與上訴人環球公司訂立「工作契約書 」,載明由上訴人甲○○負責臺灣菸酒公司之菸酒貨品運 輸工作,上訴人環球公司於次月向臺灣菸酒公司請款並扣 除稅金10%後,將運費給予上訴人甲○○。按本於契約自 由原則,倘雙方當事人因意思表示合致,自由訂定不能歸 類為債各之有名契約者,應屬民法上承認之無名契約。其



中有關「繼續性供給契約」,乃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 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 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 。是本件契約在性質上應屬繼續性供給契約,自得類推適 用民法相關之規定。雖上訴人環球公司辯稱:於96年3月 間,伊係僱用上訴人甲○○從事運送菸酒貨品,嗣兩造於 同年4月26日始訂立系爭工作契約書,伊就96年3月份之運 費無給付義務云云。然上訴人甲○○並非上訴人環球公司 之受僱人,且實際上,上訴人甲○○從96年2月15日起即 依約履行運送工作,將臺灣菸酒公司之菸酒貨品運送至客 戶處所,此不僅有上訴人甲○○之運送員丙○○之證言可 佐外,亦可由系爭工作契約書第3條之約定可以得知,是 上訴人環球公司上開所辯,委不足採。又契約之成立,除 法有明文外,並無法定要式性之要求,當事人意思表示合 致時,契約即成立,自不以契約之書面簽訂日推認契約成 立時點,是以,本件工作契約應以上訴人甲○○實際上為 上訴人環球公司運送菸酒貨品時,即認雙方已有契約之合 意而成立,不容上訴人環球公司辯駁。
(二)系爭工作契約書第6條約定運費須扣除10%稅金,依同業一 般習慣上之算法,乃將原含稅的運費金額扣除5%稅金,成 為未稅金額後,再扣除5%佣金,是上訴人甲○○可獲得之 運費為臺灣菸酒公司結算之每月運費除以1.05成為未稅後 ,再乘以0.95始為正確,而非上訴人環球公司直接以運費 乘以0.9為計算。又有關載運菸酒貨品之貨車,須支付每 月新台幣(下同)5萬元租金,係上訴人環球公司與他人 之債務糾紛,與上訴人甲○○無涉。且系爭工作契約書亦 未有須扣除此項費用之約定,是上訴人環球公司自不得再 就運費中扣除。上訴人環球公司復辯稱:上訴人甲○○無 故違反工作契約,停止運送業務,致伊遭臺灣菸酒公司沒 收履約保證金40萬元而受有損害,伊得主張抵銷云云。然 按繼續性供給契約,倘於中途發生當事人給付遲延或給付 不能時,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得終止契約,但於債務人不履 行契約之情形下,債權人對於將來之給付必感不安,為解 決此情形,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之規定, 許該債權人得終止將來之契約關係,依同法第263條準用 第258條規定,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本件契約 約定上訴人甲○○須持續性地為上訴人環球公司運送菸酒 貨品,上訴人環球公司於上訴人甲○○履行義務後須給付 運費,故本件契約在性質上屬繼續性供給契約,惟上訴人 環球公司卻遲延給付數個月運費,致上訴人甲○○面臨無



法支付員工薪水之窘境,且上訴人環球公司又無解決問題 之誠意,上訴人甲○○對於上訴人環球公司將來是否仍依 約給付運費已感不安,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甲○○於96 年7月間特以口頭方式告知上訴人環球公司,終止雙方菸 酒貨品質之運送業務,兩造間之工作契約既經合法終止, 上訴人甲○○自無義務再為上訴人環球公司處理後續運輸 工作,是上訴人甲○○自同年月12日遂不再運送菸酒貨品 。又上訴人環球公司遭沒收履約保證金乙事,係因臺灣菸 酒公司曾於96年6月間發文與上訴人環球公司,要求重送 貨車及司機、搬運工的資料名冊,然直至同年7月,上訴 人環球公司仍無法提出,因此違反其與臺灣菸酒公司所訂 運輸合約第5條約定,上訴人環球公司嗣雖重新提出名冊 ,惟該名冊上並無上訴人甲○○與其員工之資料,足見兩 造終止工作運送契約後,上訴人環球公司並沒有再接洽上 訴人甲○○處理繼續運送事宜,益徵兩造間之工作契約業 已終止,且前開運輸合約第5條約定「非冊列人員不得從 事運送作業」,故上訴人甲○○既不在上訴人環球公司重 新提出之名冊上,自無法再為上訴人環球公司運送菸酒貨 品,而上訴人環球公司自己重新送冊所列之員工,非但於 同年月23日至25日無法完成運送作業,且迄至月底仍無法 將貨品送達,終遭臺灣菸酒公司沒收履約保證金,是上訴 人環球公司違反與臺灣菸酒公司之運輸合約,導致臺灣菸 酒公司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乙事,純粹可歸責於上 訴人環球公司本身,與上訴人甲○○無關,況且,與臺灣 菸酒公司訂約者為上訴人環球公司,上訴人甲○○當無義 務向臺灣菸酒公司造冊報備,則上訴人環球公司主張抵銷 ,欠缺依據。基上,上訴人甲○○已依系爭工作契約約定 ,完成履行運送義務,惟上訴人環球公司卻未依約如期給 付運費,所欠運費各為3月份93,578元、4月份51,782元、 5月份51,568元、6月份361,371元、7月份164,170元,合 計722,469元運費未給付,屢經催討未果。為此,依兩造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環球公司應給付上訴人甲○ ○722,4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原審判決上訴人環球公司應給付上訴人甲○○ 152,72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上訴人甲○○其餘之 請求;上訴人甲○○就敗訴部分其中564,170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上訴,上訴人環球公司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三)上訴人甲○○復於本院補陳:
㈠上訴人甲○○自96年2月間為上訴人環球公司運送菸酒96



年3月份台灣菸酒公司應付運費為288,012元,扣除稅金及 佣金後,上訴人環球公司已經給付上訴人甲○○運費166, 000元乙節,為上訴人環球公司所不爭執。若上訴人甲○ ○非遲自96年3月起即為上訴人環球公司運送,而僅係受 僱於上訴人環球公司,上訴人環球公司何須給付該大筆運 費?另證人丙○○於原審9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亦到 場證稱略以:我之前夕受僱於他人幫菸酒公司搬運菸酒, 老闆是別人,不是原告(即上訴人甲○○,下同),原告 是在去年農曆過年前來接手,也是幫菸酒公司運送菸酒等 語(見原審卷第90頁),準此可知上訴人環球公司前係委 由第三人運送,嗣於96年2月間由上訴人接手運送。綜上 可證上訴人甲○○自96年2月起即為上訴人環球公司承攬 菸酒運輸工作。
㈡上訴人甲○○自96年2月15日起即替上訴人環球公司從事 系爭運送工作,直至96年7月10日止,上訴人甲○○自得 請求之96年7月份運費(164,170元),原審就此未附理由 ,漏未判決。又上訴人甲○○用來從事系爭運送之車輛, 先是借用原老闆的車子,後因該車被查封,上訴人甲○○ 即自行購買車子已運送,此部分亦經證人丙○○於原審證 述無誤,上訴人甲○○否認本件運輸菸酒之車輛係由上訴 人環球公司所承租,租金每月5萬元,應自上訴人環球公 司應付運費扣除一事,且上訴人環球公司亦未舉證以實其 說,上訴人環球公司請求每月5萬元之車輛租金抵銷,實 無理由。
㈢上訴人環球公司自96年3月起即多月積欠上訴人甲○○系 爭運費,經上訴人甲○○多次口頭催告其依約履行給付運 費無效後,不得已於96年7月間為終止契約之表示。並參 台灣菸酒公司嘉義營業處台菸酒嘉營物字第0970003348號 函可證上訴人於97年7月10日所製作之員工名冊中已排除 上訴人甲○○及其員工替被上訴人運送,益見上訴人環球 公司顯然已同意終止系爭運送契約。因之,嗣其因違約而 遭菸酒公司沒收保證金,自不可歸責於上訴人甲○○。蓋 上訴人甲○○因上訴人環球公司一直未提名冊或所提名冊 無上訴人甲○○資料導致無法再至台灣菸酒公司送貨,台 灣菸酒公司於96年6、7月間即曾多次要求上訴人環球公司 重送車子及員工名冊,上訴人環球公司卻始終未曾與上訴 人甲○○接洽是否續運以及名冊所需員工資料事宜,上訴 人環球公司也一直不提供台灣菸酒公司司機名冊,台灣菸 酒公司則因上訴人環球公司至96年7月10日仍不提車子及 司機名冊,方禁止上訴人甲○○再至台灣菸酒公賣局運送



菸酒貨品,此乃皆因上訴人環球公司一直不願意提送車子 及員工名冊所致,並非上訴人甲○○不願至菸酒公賣局運 貨。又台灣菸酒於96年7月11日至7月22日上訴人環球公司 停運期間,曾協商由上訴人甲○○先暫代上訴人環球公司 繼續系爭貨物之運送,惟遭上訴人環球公司反對,堅持由 上訴人環球公司自己重送名冊所列之員工運送,之後卻連 續三天(96年7月23日至25日)無法依約運送,甚至擅自 將未送貨品送往友人倉庫存放,始遭台灣菸酒公司沒收保 證金。足證上訴人環球公司遭沒收保證金一事,全係因上 訴人環球公司自行決定交由他人運送卻又違約運送所致, 上訴人甲○○並無任何可歸責事由,自無由上訴人甲○○ 負擔保證金遭沒收之損失之理。
㈣按「於繼續性之買賣契約,買受人於收受出賣人所交付之 標的物後,無正當理由而不給付價金者,出賣人以買受人 已不足信賴,其有不能受對待給付之虞,為維護自身之利 益而拒絕嗣後各筆貨物之交付者,衡諸誠實信用原則及民 法不安抗辯權之立法意旨,自難謂為不當。」(最高法院 87年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論述甚詳)又按「契約當事人之 一方於訂約後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縱財產並無減少,有 先為給付之他方當事人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265條規定, 主張不安抗辯。」(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1985號判決彙 述甚詳)本件係屬繼續性勞務供給契約,縱上訴人甲○○ 有先為給付之義務,但上訴人環球公司已積欠上訴運費達 722,469元,且時間長達4個月之久,導致上訴人甲○○面 臨無法發薪之窘境,司機家計生活無以為繼,揆諸上開最 高法院判決意旨應得行使不安抗辯權停止運送,方符誠實 信用原則及民法不安抗辯權之立法意旨。
㈤上訴人環球公司遭台灣菸酒公司終止運送契約並沒收保證 金,係因上訴人環球公司本身違約行為所致,此由台灣菸 酒公司嘉義營業處台菸酒嘉營行字第0970001422號函清楚 載明上訴人環球公司違約情事約略如下:⑴於6、7月間函 請上訴人環球公司提供實際執行運輸車輛及人員名冊,皆 未獲回應。⑵上訴人環球公司於96年7月23日恢復運輸,7 月23、25日應送未送客戶貨品達42戶,且上訴人環球公司 擅自將未送貨品運往嘉義縣、市交界柳仔林友人倉庫存放 ,已嚴重違反合約規定。7月25日至7月31日止共計231戶 客戶購貨,上訴人環球公司均未依約運送。於上訴人甲○ ○停止為上訴人環球公司運送後,台灣菸酒公司並無立即 終止其與上訴人環球公司間之運送契約,上訴人環球公司 仍可於96年7月23日為台灣菸酒公司運送菸酒貨品,可徵



上訴人甲○○停止為上訴人環球公司運送,要非上訴人環 球公司遭台灣菸酒公司終止運送契約之因素,上訴人環球 公司之所以會遭台灣菸酒公司終止運送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係因上訴人環球公司本身嚴重違約行為所致,自不能將 沒收保證金之損失全由上訴人甲○○負擔。換言之,若上 訴人環球公司於96年7月23日恢復運輸後,誠實且依規定 履行為台灣菸酒公司運輸之義務,又豈會遭台灣菸酒公司 終止運送契約。
㈥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 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訂有明文。退 步言之,縱認上訴人甲○○應對上訴人環球公司遭沒收保 證金之損失負責,則上訴人環球公司對於遭台灣菸酒公司 沒收保證金,亦有嚴重過失違反其與台灣菸酒公司運送契 約之行為,則上訴人環球公司遭沒收保證金之損失,實不 應全數由上訴人承擔,應有過失相抵之適用。
(四)並於本院聲明:
㈠上訴聲明:求為判決:⑴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甲○○在40萬 元範圍內廢棄。⑵上廢棄部分,上訴人環球公司應再給付上 訴人甲○○40萬元及自96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環球 公司負擔。⑷原審判決書第3頁倒數第3行7月份的運費164,1 70元漏未判決(本院認原判決理由已就此部分予以駁回,並 非漏未判決,僅係上訴請求金額變更,予以增列,仍為起訴 請求之範圍。)。
 ㈡答辯聲明:求為判決:⑴上訴人環球公司之上訴駁回。⑵訴 訟費用由上訴人環球公司負擔。
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環球公司以下列等語資為抗辯:(一)上訴人甲○○主張上訴人環球公司在96年7月10日給台灣 菸酒公司之名冊並無上訴人甲○○之名字,足證上訴人甲 ○○在96年7月間確曾口頭表示終止契約云云係屬虛構, 絕不可採。有關上述上訴人環球公司給予台灣菸酒公司之 名冊,固然無上訴人甲○○之姓名,然上訴人環球公司給 予台灣菸酒公司之函文日期係96年7月19日(見97年11月1 7日準備書狀附件)。換言之,上訴人環球公司係因上訴 人甲○○自96年7月11日起,即擅自停運,不得已之下, 才於96年7月19日發文給台灣菸酒公司,預定在96年7月23 日更換上訴人甲○○,另外聘請他人幫忙運送,由上訴人 環球公司之上述函文,更足以證明係上訴人甲○○違約, 擅自停止運送。又有關函文中所附名冊上所載日期雖為「 96年7月10日」,然係上訴人環球公司負責人匆忙中之筆



誤,蓋該函文自應依首頁所載實際寄送之日期「96年7月1 9日」為準,且該函文說明欄第一行,亦明確表示「本公 司於96年7月23日將嘉義營業所運輸重新更換」,足見上 訴人甲○○確實係在96年7月11日擅自停運,讓上訴人環 球公司措手不及,一時無法覓到合適人選,才於96年7月1 9日發文給台灣菸酒公司,表明自96年7月23日更換運輸人 員。台灣菸酒公司嘉義分處函文,也確實證明上訴人環球 公司係96年7月19日發文,96年7月20日到達該公司。(二)上訴人甲○○主張其於96年6、7月間曾多次要求上訴人環 球公司重送車子及員工名冊,上訴人環球公司也一直不提 供云云,係屬不實。假設上訴人環球公司知悉此事又拒絕 提供,為何上訴人甲○○仍可繼續運送,且又於96年7月1 1日起擅自停運?又「台灣菸酒公司嘉義分處97年4月28日 函文」,第一項為「㈠本處查核該公司提供車籍資料,其 中租賃車輛屬「育德商行」皆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車輛定期 檢驗,故不適合做為承運本處菸酒貨品車輛。另該公司96 年6月12日及96年6月13日參與承運車輛已部分更動為「泓 達商店」二輛、「立山岡有限公司」二輛,經查未依合約 規定向本處報備。本處於96年6月12日以台菸酒嘉營物字 第0960002162號函請該公司提供實際執行運輸車輛及人員 名冊,惟未獲回應;又於96年7月3日以台菸酒嘉營物字00 000000005號函文請該公司依合約規定辦理,但環球汽車 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仍不予回應。上述函文所載上訴人環球 公司應處理之工作,依前述兩造所訂「工作契約書」第3 條及第5條規定,皆係上訴人甲○○應履行之義務,然上 訴人甲○○竟未履行上述工作,以致讓上訴人環球公司造 成違約,職是,上訴人環球公司違約情事,皆應歸咎上訴 人甲○○。函文第二項違約內容為:「㈡96年7月11日環 球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未送達本處客戶訂購菸酒貨品高 達59戶,客戶抱怨連連。該公司自96年7月11日起至7月22 日止皆處於停運狀態。經協商該公司於96年7月23日恢復 運輸,7月23、24日應送未送客戶貨品達42戶,且該公司 擅自將未送貨品運往嘉義縣、市交界柳仔林及友人倉庫存 放,已嚴重違反合約規定。7月25日至7月31日止共計231 戶客戶購貨,該公司均未依約運送。」上述所載96年7月1 1日起至7月31日止,上訴人環球公司處於停運狀態及部份 未運送貨品,皆係上訴人甲○○在96年7月11日起違反兩 造所訂「工作契約書」,擅自停止處理運送事宜有以致之 ,故本件上訴人環球公司遭台灣菸酒公司終止合約並沒收 履約保證金,應由上訴人甲○○負責,上訴人甲○○依「



工作契約書」第5條後段,自應賠償上訴人環球公司該筆4 0萬元之履約保證金。
(三)依兩造所訂立「工作契約書」第3條約定:「甲方於96 年2月間標得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嘉義所有 菸酒貨品運輸,今將聘用乙方(即上訴人甲○○,下同) 全權負責運輸運作及員工調配」及第5條規定:「五、乙 方必須保證嘉義所運輸運作及員工調配上無誤 ,雙方約 束條件以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所簽定合約為主, 必須處理大小事務,不可讓甲方及簽約多方擔心及負責, 並聘用至運輸合約終止,反之如違背契約書承諾,當隨意 讓甲方處罰」,足見上訴人甲○○有義務為上訴人環球公 司負責運輸運作及「必須處理大小事務,不可讓上訴人環 球公司及簽約公司(即台灣菸酒公司)多方擔心及負責」 ,由上述上訴人甲○○負擔之義務可知,有關「應依規定 辦理車輛定期檢驗」俾讓車輛可合法運送菸酒及向「台灣 菸酒公司」報備車輛更動,並提供「實際執行運輸車輛及 人員名冊」給「台灣菸酒公司」,此類工作皆係上訴人甲 ○○應履行之義務。
(四)證人丙○○在原審之證詞無法證明上訴人甲○○自96年3 月起,有為上訴人環球公司工作,蓋:⑴就合夥部分:上 訴人甲○○供稱與證人是合夥關係,然證人卻證稱沒有與 上訴人甲○○合夥,只是擔任搬運工,兩人說詞矛盾。⑵ 丙○○自稱:大概是去年國曆3月,上訴人環球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有拿薪水給證人,若是上訴人甲○○自96年3月1 日起有為上訴人環球公司處理事務,則為何證人的薪水由 上訴人環球公司之負責人交給證人?⑶證人供述去年3月 至5月間,上訴人甲○○有自己買車子,此項證詞亦無法 證明上訴人甲○○是96年3月間即買車子。
(五)兩造簽立「工作契約」係從96年4月份開始,此觀之兩造 簽約日期係在96年4月26日自明,在96年3月兩造既尚未成 立「工作契約」,上訴人甲○○請求3月份工作契約之運 費93,578元,即無理由。又依上訴人甲○○起訴狀證物二 所附「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發貨中心託運菸酒貨品 應付運費計算表」(以下均簡稱試算表)4月份運費為311 ,444元、5月份運費為383,492元,依工作契約書第6條規 定,上訴人環球公司應扣除百分之10稅金,其餘款項始匯 入上訴人甲○○帳戶,是以上述運費扣除百分之10後,上 訴人甲○○4月份應得運費為280,300元、4月份上訴人環 球公司少算300元,在5月份已補給上訴人甲○○,5月份 應得運費為345,143元。又有關運輸酒品之貨車係由上訴



甲○○承租,租金又由其自己所支付,每月為50,000元 ,扣除車輛租金後,上訴人環球公司已付清4月份與5月份 運費給上訴人甲○○。6月份運費399,411元,案外人台灣 菸酒公司本該於96年7月16日核撥給上訴人環球公司,然 上訴人甲○○在96年7月10日起,即故意違反工作合約, 擅自停運菸酒貨品,上訴人環球公司與案外人台灣菸酒公 司從而發生合約糾紛,以致台灣菸酒公司遲未撥款。上訴 人甲○○違反工作契約,擅自停運菸酒貨品自96年7月10 日至20日達8天之久,且在96年7月20日毫無預警跳槽至別 家貨運公司(見上訴人環球公司原審97年1月17日附件) ,不再為上訴人環球公司處理工作合約事宜,最後造成台 灣菸酒公司終止與上訴人環球公司所訂立之運送契約,並 沒收上訴人環球公司履約保證金40萬元。上訴人環球公司 遭案外人台灣菸酒公司沒收履約保證金40萬元,係因上訴 人甲○○違反工作契約內容,擅自停運菸酒貨品所造成, 上訴人環球公司自得就40萬元損害金部分主張抵銷。假設 上訴人環球公司主張抵銷毫無理由,然6月份運費依「工 作契約」規定,扣除百分之10稅金後,僅剩359,470元, 再扣除5萬元承租貨車之租金,則上訴人環球公司應付款 項亦僅為309,470元。7月份運費,上訴人甲○○亦未扣除 5萬元貨車租金。
(六)並於本院聲明:
㈠上訴聲明:求為判決:⑴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環球公司部分 廢棄。⑵上廢棄部分,上訴人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⑶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甲○○負擔。
 ㈡答辯聲明:求為判決:⑴上訴人甲○○之上訴駁回。⑵第二 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甲○○負擔。
三、兩造對下列事實,並不爭執,堪信為實:
(一)上訴人環球公司前於96年1月24日標得訴外人臺灣菸酒公 司發包之菸酒貨品運送工作後,將該運送業務轉委由上訴 人甲○○全權負責,包括運輸工作及員工調配等事宜。起 初,兩造僅以口頭約定,嗣於96年4月26日訂立「工作契 約書」,載明由上訴人甲○○負責臺灣菸酒公司之菸酒貨 品運輸工作,上訴人環球公司於次月向臺灣菸酒公司請款 並扣除稅金10%後,將運費給予上訴人甲○○,有運輸合 約及工作契約書1份附卷足稽(見原審卷第8、96-101頁) 。
(二)上訴人環球公司至96年7月已即積欠上訴人甲○○系爭多 月之運費,上訴人甲○○於96年7月11日起停止本件菸酒 運送。上訴人環球公司在96年7月19日給台灣菸酒公司之



名冊所載日期為「96年7月10日」,該名冊並無上訴人甲 ○○之名字,有運費計算表、上開函文及名冊在卷足憑( 見原審卷第9-38、本院卷第57-60頁)。(三)96年3月至7月,臺灣菸酒公司應付各該月運費分別為288, 012元(上訴人甲○○將運送容器費用116,287元誤看為11 5,287元)、311,444元、383,492元、399,411元、181,45 2,上訴人環球公司則分別已給付上訴人甲○○96年3月至 5月運費各166,000元、230,000元、295,400元,96年6、7 月應付運費359,470元、163,307元,則尚未給付,有上開 計算表及辯護意旨狀在卷足按(見原審卷第9、15、21、2 7、33頁、本院卷第127頁)。
(四)本件上訴人環球公司於系爭合約執行期間,未依合約內容 第4、5、29條規定承運台灣菸酒公司貨品質,遭台灣菸酒 公司於96年7月31日以台菸酒嘉營行字00000000009號函通 知終止合約,有台灣菸酒公司於97年4月11日以台菸酒嘉 營行字00000000001號函在卷足稽(建原審卷第95頁)。四、上訴人甲○○另主張伊並非上訴人環球公司之受僱人,伊從 96年2月15日起即依約履行運送工作,將臺灣菸酒公司之菸 酒貨品運送至客戶處所,兩造間系爭工作契約在性質上應屬 繼續性供給契約,因上訴人環球公司遲延給付數個月運費, 致伊無法支付員工薪水,並對上訴人環球公司將來是否仍依 約給付運費已感不安,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 、第263條準用第258條等規定,於96年7月間特以口頭方式 告知上訴人環球公司,終止雙方菸酒貨品質之運送業務。又 上訴人環球公司遭沒收履約保證金乙事,係因臺灣菸酒公司 曾於96年6月間發文與上訴人環球公司,要求重送貨車及司 機、搬運工的資料名冊,然直至同年7月,上訴人環球公司 仍無法提出,因此違反其與臺灣菸酒公司所訂運輸合約第5 條約定,上訴人環球公司嗣雖重新提出名冊,非但於同年月 23日至25日無法完成運送作業,且迄至月底仍無法將貨品送 達,終遭臺灣菸酒公司沒收履約保證金,此純粹可歸責於上 訴人環球公司本身,與伊無關。又有關載運菸酒貨品之貨車 ,需支付每月5萬元租金,係上訴人環球公司與他人之債務 糾紛,與伊無涉,上訴人環球公司請求每月5萬元之車輛租 金抵銷,實無理由等情,則為上訴人環球公司所否認,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從而,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 ㈠上訴人甲○ ○係自96年2月起,抑係自96年4月起為上訴人環球公司運送 ?㈡每月運費扣除稅金10%,所謂扣除稅金10%,是否先將臺 灣菸酒公司應付運費先扣除5%,成為未稅運費金額後,再扣 除5%佣金?其正確計算如何?本件運輸菸酒所承租之車輛租



金每月5萬元,是否應自上訴人環球公司應付運費內扣除? ㈢系爭工作契約在性質上是否屬繼續性供給契約?上訴人甲 ○○於96年7月為終止系爭工作契約之表示,是否生終止之 效力?㈣上訴人環球公司遭台灣菸酒公司於96年7月31日終 止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40萬元,此是否可歸責於上訴人甲 ○○,應由上訴人甲○○賠償上訴人環球公司40萬元之損害 ?上訴人環球公司能否以對於上訴人甲○○之前揭40萬元之 損害賠償債權與上訴人甲○○對於上訴人環球公司之運費債 權抵銷?經查:
(一)上訴人甲○○主張系爭工作契約雖簽訂於96年4月26日, 但伊實際上自96年2月間已經承攬上開工作乙節,雖為上 訴人環球公司否認。惟系爭工作契約第3條雖記載:「甲 方(指本件上訴人環球公司)於96年2月間標得臺灣菸酒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營業所所有菸酒貨品運輸,今將 聘用乙方(指本件上訴人甲○○)全權負責運輸運作及員 工調配」等語(見原審卷第8頁),然上訴人環球公司亦 承認上訴人甲○○於96年4月份起已承攬該工作,4月份運 費為311,444元,5月份運費為383,492元等節(見原審卷 第56頁至第57頁),由此細繹可知,整個5月份運送費金 額與4月份運費金額相當,該4月份運費亦應與5月份同是 整個月運送費之總計,且衡之情理,上開4月份運費金額 多達311,444元,顯然絕非僅係4月底之系爭工作契約簽訂 日期96年4月26日起始運送5天之該月運費額,此外,復有 4、5月份運費計算表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15、21頁), 足見上訴人甲○○於系爭工作契約簽訂日即96年4月26日 前已從事系爭運送工作,至為明灼。因之,尚難僅憑上開 條款約定「今將聘用乙方全權負責運輸運作」等語,遽認 定上訴人甲○○承攬工作期間是自簽訂系爭工作契約時起 算。又上訴人甲○○主張伊承作上開工作,於96年3月份 臺灣菸酒公司應付運費為288,012元(171,725+116,287 ),扣除稅金及佣金後,上訴人環球公司已經給付伊運費 166,000元乙節,亦有運費計算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 頁),惟上訴人環球公司僅承認有自臺灣菸酒公司收取該 3月份運費,餘則否認(見本院卷第47頁),然查,上開3 月份運費166,000元之金額不貲,若非上訴人甲○○確實 至遲自96年3月起即為運送,應無承認上訴人環球公司已 給付該大筆運費之必要。再參以證人丙○○於原審到庭證 稱:我之前係受僱他人幫菸酒公司搬運菸酒,老闆是別人 ,不是上訴人甲○○,上訴人甲○○是在去年農曆過年前 來接手,也是幫菸酒公司運送菸酒等語(見原審卷第90頁



),準此可知,上訴人環球公司前係委由第三人運送,嗣 於96年農曆過年前(約96年2月間),由上訴人甲○○接 手運送,甚為明灼。雖上訴人環球公司指稱:證人丙○○ 證稱沒有與上訴人甲○○合夥,只是擔任搬運工,與上訴 人甲○○供稱與證人是合夥關係,兩人說詞矛盾;又證人 自稱大概是去年國曆3月上訴人環球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 拿薪水給證人,若是上訴人甲○○自96年3月1日起有為上 訴人環球公司處理事務,則為何證人的薪水由上訴人環球 公司之負責人交給證人?又其證述去年3月至5月間,上訴 人甲○○有自己買車子,此項證詞亦無法證明上訴人甲○ ○是96年3月間即買車子云云,縱屬屬實,亦與證人證述 上開上訴人環球公司前係委由第三人運送,嗣於96年農曆 過年前(約96年2月間),由上訴人甲○○接手運送乙情 無涉,難據之遂謂後者非實情。綜上,上訴人甲○○主張 其實際上自96年2月起即為上訴人環球公司運送乙節,應 為可採。
(二)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 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 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又解釋當事人 所立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 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 推解致失真意(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19年上字第 28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人甲○○主張:系爭工作契約 第6條約定上訴人環球公司將每月初向臺灣菸酒公司請款 轉入上月運費時,扣除稅金10%後,於每月15日匯入上訴 人甲○○在第一銀行之帳戶,所謂扣除稅金10%,依運送 行業習慣,係先將臺灣菸酒公司應付運費先扣除5%,成為 未稅運費金額後,再扣除5%佣金,是計算式應為(臺灣菸 酒公司應付運費÷1.05×0.95),是上訴人甲○○可獲得 之運費為臺灣菸酒公司結算之每月運費除以1.05成為未稅 後,再乘以0.95始為正確,而非上訴人環球公司直接以運 費乘以0.9為計算云云。然查,系爭工作契約書第6條約定 : 「甲方(指上訴人環球公司)將每月初向菸酒公司(指 臺灣菸酒公司)請款轉入上月運費時,扣除稅金10%,每 月15日匯入乙方(指上訴人甲○○)第一銀行帳戶內,.. .. 」等語,有該工作契約書在卷足按(見原審卷第8頁) 。基此可見系爭工作契約已明定上訴人環球公司應給付之 運費係以上訴人環球公司向臺灣菸酒公司請款扣除稅金10 %之金額,顯已明確表示當事人之真意,自無須別事探求 ,況上訴人甲○○亦未舉證證明有上開行業習慣存在,是



上訴人甲○○之上開主張,尚非可採。準此,應認上訴人 環球公司應給付上訴人甲○○之每月運費,係以臺灣菸酒 公司各該月應付運費扣除10%計算,是則上訴人環球公司 於96年3月至7月每月應給付上訴人甲○○之運費各為259, 211元(288,012×0.9,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280,3 00元(311,444×0.9)、345,143元(383,492×0.9)、3 59,470元(399,411×0.9)、163,307元(181,452×0.9 )。上訴人甲○○主張上訴人環球公司於各該月應付運費 超過上開金額範圍者,即非可採。上訴人環球公司雖又辯 稱本件運輸菸酒之車輛係由上訴人環球公司所承租,租金 每月5萬元,應自上訴人環球公司應付運費內扣除云云, 但為上訴人甲○○否認。上訴人環球公司就其抗辯之上開 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且系爭工作契約書 亦未有須扣除此項費用之約定,況若上訴人環球公司所辯 為真,則兩造豈有不將此重要事項記載於系爭工作契約以 明確兩造間權義之理。因之,上訴人環球公司前揭抗辯, 不足採信。從而,各該月應付運費扣除10%後,再扣除每 月上訴人環球公司已經給付之運費後,上訴人環球公司尚 應給付上訴人甲○○96年3月至7月之各該月運費分別為93 ,211元(259,211-166,000)、50,300元(280,30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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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山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