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
第468號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5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本係亞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亞星公司)員工, 為該公司派往中國大陸地區擔任中國大陸亞星電子公司之幹 部,並於民國95年7月16日任職,於同年11月15日因故離職 。詎乙○○於離職後,因公司離職事宜處理不當而心生不滿 ,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於95年12月14日 日在中國大陸地區,撥打電話給亞星公司負責人甲○○,向 甲○○抱怨其離職而心生不滿之情事,並向甲○○恫稱:伊 有取得亞星公司之財務資料,要向中國大陸海關人員檢舉亞 星公司之不法情事,由於伊曾向大陸友人抱怨離職等節,故 大陸友人與海關要查緝亞星公司,伊可代為出面斡旋;復接 續於同年月15日撥打電話予甲○○,向甲○○再次表示要請 大陸友人及大陸海關吃飯,要求大陸海關不要查緝,並傳真 乙○○交通銀行廣州東山支行帳號,要求甲○○需匯款人民 幣2萬元作為經費使用,致甲○○因畏懼此舉將導致其大陸 公司之商譽及財產受損,故允諾乙○○之請求,自大陸地區 匯款人民幣2萬元予乙○○。
㈡乙○○取得上開筆款項後,竟食髓知味而另行起意,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5年12月18日,撥打電話予亞 星公司之總經理丙○○,並於電話中不斷暗示丙○○需繼續 支付金錢予大陸友人及海關,丙○○雖因亞星公司為正派經 營,然仍因擔心影響到公司營運致心生畏懼,惟因乙○○未 提出究竟應支付多少金額,丙○○因而未支付乙○○任何金 錢。
二、案經亞星公司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收取證人甲○○所匯款之人民幣2 萬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是甲○ ○叫我先用信用卡刷卡請大陸海關人員吃飯,我說我沒有信
用卡,所以甲○○跟我要我大陸的帳戶,我才傳真給她我的 帳戶,我是受甲○○委託才請大陸海關人員去吃飯,我根本 沒有恐嚇證人甲○○及丙○○云云。
二、惟查:
㈠證人甲○○於偵查中證述:「(問:15日電話中多次提到虛 報數字及誇大事實是何意?)那是因為乙○○跟他海關朋友 誇大公司的事情,而且又講了不實的內部數據」、「(問: 那時為何付2萬元人民幣給乙○○?)要請大陸方面的海關 吃飯,向她海關朋友解釋他之前所說的事情」,「(問:你 當時為何付款給乙○○?)因為我怕乙○○跟大陸海關亂說 ,大陸那邊會誤信她的話就任意到公司稽查」等語(見96年 度偵字第14505號偵查卷第11頁),並有交通銀行客戶匯款 留存聯影本1紙附卷可參(見同偵查卷第36頁),足認證人 甲○○確有給付人民幣2萬元予乙○○之事實無誤。而證人 甲○○給付人民幣2萬元予被告乙○○之原因,乃是因為擔 心被告乙○○向大陸海關提及虛報數字及誇大事實,使大陸 海關人員至其公司進行稽查而來,此由甲○○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問:被告有無提到大陸海關要查緝亞星電子有限 公司的事情,她可以代為出面斡旋?)被告說她手中有公司 的資料,她確實可以擺平大陸的海關」,「(問:於95年12 月15日妳與被告是否又有通話?)我收到被告從大陸傳真要 我匯款人民幣2萬元到她指定的帳戶」,「(問:被告叫你 傳真是要妳做什麼?)她先傳真,事後從大陸打電話給我, 我基於台商在大陸不想與海關有任何糾葛,不想影響到大陸 的公司及人員,如果被告可以擺平,我也願意付這2萬元的 人民幣」(見原審卷第43至45頁);及證述:「海關如果真 的來查廠會影響整個公司員工的心情,也影響到公司的名聲 ,影響到相關廠商對公司的評價,雖然我沒有做什麼違法的 事情,但我還是會怕」等語(見原審卷第45頁)明確,均足 證被告前開若不拿2萬元人民幣擺平海關人員,將會稽查公 司等言語,客觀衡之,確足致甲○○因而心生畏懼,擔心若 遭大陸海關稽查,將導致其大陸公司之商譽及財產受損,故 不得不允諾被告乙○○之請求,而匯款人民幣2萬元予被告 乙○○。
㈡參以甲○○另證稱:「(問:乙○○在亞星公司擔任的工作 內容?可否知道公司的內部機密?)她是在大陸廠的亞星電 子有限公司擔任財務副理,負責掌管財務、關務、總務、人 事。其中關務是涉及到海關,財務是涉及到公司的應收帳款 及應付帳款、稅務,這些都是亞星公司的營業秘密」等情( 見原審卷第43頁),顯見被告乙○○當時係擔任在大陸廠亞
星公司之財務副理,負責掌管財務、關務、總務、人事,其 中關務是涉及到海關,財務是涉及到公司的應收帳款及應付 帳款、稅務,均為亞星公司重要之營業秘密,是被告乙○○ 以其掌握亞星公司重要營業秘密之地位,向證人甲○○表示 要將亞星公司之重要資料向大陸海關人員檢舉,以使海關人 員稽查該公司等語,顯然足使人心生畏懼。
㈢被告乙○○雖辯稱其係受亞星公司指示去處理,且各該款項 均有付出去云云,惟此部分被告乙○○未能提出佐證以供法 院調查。且甲○○復證稱:「(問:妳匯款人民幣2萬元給 被告,被告花用的過程是否知道?)我匯款人民幣2萬元給 乙○○,並非叫她去擺平海關,而是跟她講說她要去跟大陸 海關講說這些都是誤會,我說她闖的紕漏要自己擺平。而且 這匯款單是她主動傳真給我,並非我主動叫她傳真的」,「 (問:妳剛才所謂的紕漏是什麼事情?)剛才說的是被告自 己私人憤憤不平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第47頁至第48頁) ,衡情如被告非有恐嚇將遭稽查之事,甲○○豈有主動匯款 給被告,讓其去向公安解釋個人離職事由之理?且甲○○於 亞星公司係擔任負責人一職,其原先與被告乙○○係上司與 下屬關係,於被告離職後,已無任何職務上之關係存在,苟 非接續遭被告乙○○打電話威脅將通知大陸海關稽查亞星公 司而心生恐懼,衡諸常情,證人甲○○應無平白匯款予被告 之理。更顯證被告乙○○前開所辯,乃係飾卸之詞,不足採 信。
㈢參諸被告與甲○○2人於95年12月14日電話譯文內容為:「 乙○○:林小姐你要聽最重要的一點,為什麼那1天我會氣 的快要爆炸,如果依我的個性,我早就翻臉了,我再給公司 1個機會…我本來很生氣,那天晚上坐不到車,我弄到12點 (鐘)多,快1點(鐘)回到香港,我跟你說,那種氣那種 害怕,【如果依我乙○○的個性,真的你隔天就有事情了』 ,我一直再忍耐看你怎麼處理,我看你們公司怎麼處理,我 看我領的薪水裡面,你敢不敢扣我的錢,你只要給我扣了大 過,你就倒楣…因為我憤怒之下,來到香港隔天,我打電話 給我朋友,那天我跟他說我的情形,他就說沒關係我們處理 】,可是過了這麼多天,我氣消1半了,我想說算了,結果 我有跟我朋友講先不要動,先等到11號看我的薪水有沒有扣 ,要是有就沒什麼話好說了」(見96年度他字第369號偵查 卷第8、13、15頁);95年12月15日電話譯文內容為:「甲 ○○:我是覺得我們公司是正派經營,海關要查,依據什麼 證據要查。乙○○:這就不要再講了,講下去會很長,有機 會再說。甲○○:那他們是有什麼證據。乙○○:【他們那
邊是沒有啦,但我這邊有證據】。甲○○:對啊,他們那邊 沒證據,憑什麼查廠。乙○○:【他們就是要我這的證據。 他們這邊的人就是這樣,已經替我想好了,他們說我提報就 有獎金】,那些朋友就說衝著他的面子,都準備好了,我沒 有考慮到這些,我只考慮到我要出1口氣…。甲○○:所以 你這2萬是要請他們吃飯的對吧。乙○○:對,你叫他先匯 過來,我就說請他把那些朋友約過來,我當面解釋』」等節 (見96年度他字第369號偵查卷第31、32頁),依前開錄音 譯文之內容中,被告於95年12月14日電話中所指:「【如果 依我乙○○的個性,真的你隔天就有事情了,我一直再忍耐 看你怎麼處理,我看你們公司怎麼處理】」等情,及於95年 12月15日電話中所稱:「【他們那邊是沒有啦,但我這邊有 證據】、【他們就是要我這的證據。他們這邊的人就是這樣 ,已經替我想好了,他們說我提報就有獎金】」等語,足認 被告於95年12月14日及同年月15日接續打電話給甲○○,以 若未處理,亞星公將遭海關人員稽查而要求甲○○匯款,其 目的乃係為取得甲○○之金錢,則被告上開行為,確可被評 價為「恐嚇取財」之行為,甚為顯然。
㈣又證人丙○○於原審證稱:「(問:95年12月18日被告打電 話給你,她有無於電話中不斷暗示你要繼續支付金錢予被告 之大陸友人及海關?)有,她有叫我繼續匯款,匯款目的是 要由她負責大陸的8個海關人員」,「(問:依照你與被告 在95年12月18日的電話錄音內容所示,被告是否並沒有談到 確切金額?)是的,當時我一直有問她到底要用多少金額擺 平,但是被告都沒有正面答覆」,「(問:要擺平的事項為 何?)被告在電話跟我說她手上有亞星公司的資料還沒有交 給海關,要我們意思意思1下,她說海關要動作了,要來查 廠,要給她錢來擺平。當時我還有問她,既然資料還在妳手 中為何還要擺平海關,她說因為事情已經鬧大了,海關已經 蓄勢待發,準備要動作了」等語(見原審卷第49至51頁)明 確。再參酌被告與丙○○2人於95年12月18日之通聯譯文中 :「乙○○:我就跟你說,林小姐要我跟對方說這是誤會, 沒關係,對方就說,既然是誤會就表示心意,並沒有說要多 少。丙○○:妳說妳離職之後,把資料拿給海關,…而且公 司行得正,為什麼要這樣1條1條,既然他說意思,至少給我 1個數目,而且他是什麼目的要拿這筆錢要講清楚…。乙○ ○:因為他們說不要拿錢,是要我把資料拿給他們,我就跟 他們說這是誤會…因為我聽他們說他們在計畫,現在要稽核 我們了!這真的是很頭痛的問題,因為他們實在太大了…那 個書記說不要讓海關白忙1場…丙○○:對啊,你說擺平了
啦,說要錢嗎?到底是給6個還是8個,還是幾個海關?乙○ ○:7個…海關一共7個。丙○○:不是包含妳那個陳書記, 都深圳的嗎?還是廣州?乙○○:深圳和皇崗,我看他們幾 個那裡面在介紹」等情,有該通聯譯文在卷可稽,更可證被 告乙○○於95年12月18日撥打電話給亞星公司總經理丙○○ ,以大陸海關人員已準備要稽查,要求丙○○需繼續支付金 錢予被告,供其擺平大陸海關人員之情,亦可證被告乙○○ 係以其握有亞星公司大陸廠營業秘密之情形下,向丙○○要 求給付金錢之行為,確屬恐嚇取財之行為無訛。此由丙○○ 所述:「(問:你是否會擔心如果真的如同被告所述海關去 查廠,公司是否會受到影響?)如果是這方面會影響公司客 戶的部分,我當然會害怕,這會影響到公司的整個營運」等 語(見原審卷第52頁),益可證被告乙○○之前開行為,確 足使丙○○因擔心大陸海關查廠,導致於公司客戶及整個營 運狀態受到影響,因而心生畏懼至明。
㈤至於被告乙○○於電話中雖僅向丙○○要求匯出款項「意思 意思1下」,而未提及金額,惟依一般社會常理判斷,並佐 以被告乙○○先前已自甲○○處取得人民幣2萬元之情,顯 然被告乙○○於95年12月18日撥打電話給丙○○之用意,亦 係要求丙○○匯款至被告乙○○之帳戶,甚為灼然。則被告 乙○○該次恐嚇取財未得手之行為,應係本於其主觀上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所為,亦堪認定。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所辯無非圖卸之詞,不 足採信,其所為恐嚇取財既遂及未遂之犯行,均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是核被告於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 取財既遂罪;於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同條第3項、第1項之 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有別,應予分論 併罰。被告關於事實欄一㈡所為,係已著手於恐嚇取財行為 之實行,但尚未因而獲取財物,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 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四、原審以被告乙○○前開犯罪事證均甚明確,因予論罪科刑, 並審酌被告乙○○因與亞星公司甲○○、丙○○間工作上糾 紛,心生不滿,竟藉詞恐嚇取財,第1次恐嚇取財所得金額 為人民幣2萬元,及被告犯罪後猶矢口否認犯行,又未與被 害人等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乙○○恐嚇取財既遂 罪部分有期徒刑8月、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有期徒刑6月;因 被告前開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併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 條之規定,將其宣告刑減2分之1,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
徒刑6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經核,原判決認 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甚妥適。
五、被告乙○○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罪,並於本院提出收款 收據1紙,指摘原判決之不當。然查,該紙收據上並無正式 之商號、地址、負責人等資料可供法院查證,亦未據大陸海 協會等相關機構予以認證,顯難認具有證據能力。況苟如被 告乙○○所辯,此一屬有利之證據,何以自本案偵查起迄於 原審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均未提出?且收據上記載之消費日 期(即2006年12月15日)又恰與甲○○匯款日相同?此顯然 有違常理。堪認被告上開事後提出之收據證明,乃臨訟編造 ,不足採信。從而,被告本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乃玉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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