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第七八一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常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即 債權人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一年度裁全松字第二五八七號裁定准予對債 務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依前揭規定,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趙義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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