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己○○ 號 訴訟代理人 戊○○ 號 上 訴 人 丁○○ 上 訴 人 甲○○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上列上訴人丙○○等與被上訴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人提起反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序丙○○、甲○○、丁○○、己○○各為新台幣(以下同)484,100元、338400元、219020元、33934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為7,935元、5460元、3480元、5460元,分別未據丙○○、己○○、丁○○、甲○○等繳納,茲限於送達本裁定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水濱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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