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損害賠償部分1,6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
幣25,260元,另請求登報道歉啟事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4,500元,合計29,760元未據上訴人甲○○繳納,茲限於送達本
裁定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並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切勿遲延自
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水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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