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98年度,1294號
TCHM,98,聲,1294,200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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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
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
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 6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8002329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1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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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