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98年度,1292號
TCHM,98,聲,1292,200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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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林志明
          國民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
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原名林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原名林志明)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 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8002329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0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梁 堯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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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