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1185號
TCHM,98,上訴,1185,2009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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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98年6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85號,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7行第4字起,「曾培琳」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7行第4字起,係將「甲○ ○」誤寫為「曾培琳」,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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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