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8年度,902號
TCHM,98,上易,902,200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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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902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
第208號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偵查時否認犯行,審理中亦一 度否認犯行,然因在現場查獲被告指紋,已無從抵賴,且對 於為何會在半夜與被告邱創揆一同前往告訴人乙○○經營之 佛壇搬東西,及為何見警巡邏即倉皇逃逸等情,無法提出合 理說明,才認罪,實難見有何悔意,況迄今亦未向告訴人道 歉遑論提及賠償,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原審判決無視告訴人 請求從重量刑及公訴檢察官請求量處有期徒刑8月意見,逕 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且相較於共犯邱創揆量處有期徒刑8 月之刑度,實有輕縱犯罪之嫌,難認符合罪刑相當之比例原 則,應從重量刑云云。經查,有關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述之事 項,原審於量刑時已加以審酌,又本件係屬竊盜未遂罪,被 害人實際上並無財物上之損失,且共犯應科處之刑罰,本即 應審酌刑法57條之規定,及是否有其他加重或減輕等事由而 分別量處適當之刑,本件同案共犯邱創揆係為累犯,依法應 加重其刑,既然於量刑時所審酌者之原因各有不同,則所量 處之刑即會有不同,尚難認為共犯間之量刑應為一致,而本 院認為原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尚稱允當,並無過輕之 情形;故檢察官之上訴,核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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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