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1668號
TCHM,96,上訴,1668,200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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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6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9號
選任辯護人 賴俊宏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
字第1198號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丑○○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参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辛○○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緣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於民國 (下同 )九十年間創校,丑 ○○為首任校長,負責綜理校務;辛○○則於九十年八月一 日經由教師甄試錄取成為該校專任教師,並兼任教務處註冊 組組長,負責辦理新生入學調查統計、學生註冊、學生編班 、各項學生表冊之造報等公務,二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依高中及 高職多元入學方案第肆點及國立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第二條之規定,各高級中學以甄選入學、申請入學、登記分 發入學等三種方式辦法招生。辛○○於九十一年五、六月間 ,以註冊組長身分,承辦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學年 度申請入學業務,並與校長丑○○同為該校招生委員會之成 員。報名申請入學之學生,填具申請入學報名表,並檢附中 投考區九十一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通知單、個 人獎狀後,將資料送交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由辛○○初 步統計成績排序後,將資料送招生委員會審核(計分方式以 基本學力測驗成績:英文×1.5+自然×1.5+數學×1.5 + 國文×1+社會×1+獎狀核分。若總分相同時,依學力測驗 英文、數學、國文、自然、社會成績高低依次錄取)。審核



結果,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學年度申請入學招生, 共錄取一般生張冠倫等一○八名(最低錄取分數為301分) 及體育績優生趙中豪等二名。辛○○隨即將申請入學錄取名 單上網公告,並以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年六月十九 日惠中教字第0910001788號函檢呈「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 九十一學年度申請入學暨體育績優生錄取學生名冊」予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惟因上開錄取名單中,有相當數額之學生並 未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錄取報到日,辦理報到入學,而 產生申請入學招生不足情形。依「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九十一年多元入學方案補充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申 請入學之招生不足餘額,應納入登記分發入學招生名額。詎 丑○○竟接受學生家長關說,明知黃士豪、林佳伶李新賢柯承佑等四名學生並非申請入學錄取生,竟於九十一年六 月二十六日至同年七月底間之某日,在該校教務處,將上開 四名學生之成績單、畢業證書等文件交付辛○○,指示辛○ ○將上開四名學生列入申請入學錄取名單內。辛○○乃屈承 上意,與丑○○共同基於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 (丑○○基於概括犯意) , 由辛○○交待不知情之實習教師,將上開四名學生為申請入 學錄取生之不實事項,輸入登載於辛○○職務上所掌之公務 電腦電磁紀錄內,且未將正確之申請入學招生不足餘額,提 報統合辦理登記分發事宜之統一登記分發中心。辛○○旋於 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將上開登載不實錄取事項之電磁紀錄資 料交予自該日起接任註冊組長同具上述公務員資格不知情之 己○○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惠文高級中學辦理學生入學 業務之正確性,辛○○並交待不知情之己○○,依上開不實 之電磁紀錄資料,製作新生入學名冊。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九十一年度登記分發放榜,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錄取高 偉倫等二百九十八名,於同年八月七日表定報到日,亦有多 名學生未辦理報到,丑○○承上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與己○○ (未據起訴) 基於犯意聯絡,由己○○於九十一年九月間,除將辛○○上 開交接時已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務電腦電磁紀錄內之申 請入學錄取生黃士豪、林佳伶李新賢柯承佑等四人外, 另將湯鎮遠廖乃瑤、張雅雯、楊晨薇鐘詩博、蕭又嘉、 鄭晏昇、陳蔚菱、林奕樵林憶婷周宛儒簡元芬、詹智 清、陳彥鈞黃思遠吳崇瑋蔡欣伶等十七名為經錄取之 新生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註冊組長職務上製作之「臺中市 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學年度高中部新生入學名冊」內,並 以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惠中教字第09



10002901號函呈報該新生入學名冊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足 以生損害於惠文中學及教育機關對高級中學新生入學管理之 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 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 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經查共同被告辛○○ 於原審時明確表示拒絕證言 (見原審卷第一七六頁),於原 審陳稱:我之前所說校長拿名單給我的情事,是指國中部的 名單,並不是高中部的關說名單等語,於本院審理時陳述: 我同時辦理國中高中入學,之前我有說交代名單給我是國中 部的入學名單等語,均與其在調查站中所述:當時由於缺額 甚多,校長丑○○及教務組主任子○○有再交給我一份成績 還不錯的學生名單,要我補登入錄取名單,我僅約略看到. .藍校長要求本人全部改為正取生,本人雖覺不妥,然身為 公務員,在藍校長之壓力下,只得將其交付之名單全改為正 取生等語不合。本院審酌共同被告辛○○實際承辦臺中市立 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學年度申請入學業務,於調查站訊問時 ,調查員有提示卷附「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學年度 申請入學暨體育績優生錄取學生名冊」等具體文件予辛○○ 詳視作答,辛○○之陳述,除對丑○○不利外,亦有使自己 陷於共犯偽造公文書罪之虞,衡情辛○○應無故意虛偽陳述 而使自己及丑○○均陷於罪之可能,況本案尚有證人即學生 家長辰○○、寅○○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明確結稱有透過臺 中市副議長、議員向丑○○關說入學之事實(見後述),共 同被告辛○○於調查站之證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 證明被告丑○○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有證據能力。二、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惠中教字第0910 001788號函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檢附之「臺中市立惠文高級 中學九十一學年度申請入學暨體育績優生錄取學生名冊」, 及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惠中教字第0910002901 號函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所檢附之「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學年度 高中部新生入學名冊」,均為原審依職權向臺中市立惠文高 級中學、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取之文件,屬公務員職務上製 作之紀錄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之



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其餘言詞或書面陳述,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159條之4之規定者,業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提示而為合法 之調查,公訴人、被告2人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均無非法 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丑○○辛○○對於上述時間各擔任臺中市立惠文 高級中學校長、兼任註冊組長,及辦理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 學九十一學年度申請入學等業務並不爭執,惟均矢口否認有 何偽造公文書犯行,被告丑○○於原審及本院辯稱:惠文高 中有高中部與國中部,業務比任何高中或國中多一倍,且市 立高中的制度,是全新的制度,法令時常更改,令人無所適 從,尤其惠文高中是新設立,學校工程尚在進行中,伊為兼 顧高中部與國中部學校工程,實在筋疲力竭,業務工作完全 授權,分層負責,有關高中部學生,申請入學問題,議員與 地方人士、家長關說者甚多,伊對外代表學校,為了不得罪 家長與民意代表,禮貌上要說一些肯定與讚美的話,至於單 純轉交關說,請他們將畢業證書、成績單交到教務處,教務 處要負責依規定審核,係辛○○沒有交接清楚,己○○誤將 收受之箱內資料登錄呈報育局,而伊因學校事情繁多監督管 理疏忽,絕沒有偽造文書之意,也沒有指示老師違法,可能 有第三者,暗中進去教務處,將其他不合規定的學生,混水 摸魚,登錄上去,共同被告辛○○就伊是否交付入學關說名 單,進而指示更改申請入學錄取名單乙事,於調查站及審理 中供述不一,尚難採信,檢察官引述:95.08.11九十五年度 蒞字第二九五六號補充理由書所具證據,會勘時間為94.07. 22,所附資料並非91年之原始檔案,而共同被告辛○○於91 年7月底即離開註冊組長乙職,該檔案究竟何人、何時更改 不詳,自不得據為不利於伊之認定。另證人乙○、癸○○、 壬○○等均證述係直接到教務處接洽,至證人辰○○、寅○ ○等證述,有向伊關說,然伊絕無允諾、指示違法錄取學生 ,證人丁○○、子○○於審理時皆結證述,伊並無向其等關 說入學名單,指示補辦入學之事云云;被告辛○○於原審及



本院辯稱:伊辦理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學年度申請 入學業務,係受教育部及臺中市政府委辦,所辦理之特定事 項,雖源於公務機關之委託,而有處理之權限,但不能認伊 係刑法上之公務員,於辦理委託事項時所製作之文書,亦非 公文書。公訴意旨所指伊登載不實事項於電磁紀錄部分,因 僅屬內部管理檔案,並無製作名義人之簽章或加蓋官防印文 ,不足以表彰一定之製作名義人,故尚未符合刑法偽造文書 之「名義性」特徵,核其性質,或屬觀念通知,或僅供學校 內部參考,並不對外生法效意思,與刑法所規範之文書有別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調查員就發現本案相關電磁紀 錄所作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會勘紀錄」上載明「 於註冊組業務用電腦發現九十一年高中部新生入學資料,電 腦檔仍保存,惟最新修改日期已遭變動為九十四年七月二十 二日,故無法查知更動林佳玲等學生資料之時間為何」,且 伊於九十一年七月底即卸任註冊組長一職,離職後接任之人 亦有保管電腦檔案之責任,況註冊組業務用電腦亦不限註冊 組長可以接觸或使用,故無法確定本案登載不實之電磁紀錄 係伊所為。被告丑○○交給伊處理的一份關說名單係「國中 入學關說名單」,非本件高中生名單,且伊未接受,未將關 說名單鍵入電腦。伊移交給己○○並沒有告訴他要作何事, 只有告訴他有問題可以來問伊,但是他並沒有來問,第一次 申請入學之名單,計有報到者為59名,並未有系爭「四名」 未達錄取學生之名單,第二次登記分發之名單實際報到為 272名,新生入學人數應呈報331名,然己○○9月30日報給 教育局之新生人數卻是353人,其中21人且未在原申報申請 入學及登記分發之名單上,顯然係己○○自行增加,上開資 料既於己○○接任後製作,只有己○○與新的教處主任或校 長,可一併依二者均報到之完整名單統計,確定後於9月30 日報教育局,況校長要將關說名單給『教務處人員』,也會 在此時才交付『有權與最後』處理『完整名單整理與呈報教 育局』之人士,以免前後任之交接而有疏漏或因被告不配合 而消息走漏,堪認本件是校長丑○○親自、或指示新教務主 任、新教學組長己○○協助無入學資格之學生補辦入學云云 。
二、經查:
㈠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 關之地位,並有行使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 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公權力之法定權限。如臺中市立高級 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二條規定:「臺中市立高級中學(以 下簡稱高級中學)其校名統稱「臺中市立某某高級中學」



,置校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教育局之指導監督,綜理校務」,第四條規定:「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及輔導工作委員會 ;處、會得依下列規定分組辦事:一、教務處:未滿三十 班者,得設教學設備、註冊、特教、資訊教育組;三十班 以上者,得設教學、註冊、設備、特教、資訊教育組」, 第五條規定:「高級中學各處、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 、教務處:各學科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 考查、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特殊教 育、新生入學、升學作業、定期考試、教育實驗暨研究發 展,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第六條規 定:「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營養師、 護理師或護士、佐理員、助理員、技佐、管理員、書記。 其員額編制依臺中市立高級中學員額設置基準規定辦理。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又 依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惠中教字 第0950000186號函附該校九十一年間之教務處組織表所示 ,註冊組長負責辦理新生入學調查統計、學生註冊、學生 編班、各項學生表冊之造報等公務。本案被告丑○○為臺 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校長,負責綜理校務;被告辛○○及 接任之己○○則為兼任註冊組長之教師,而非單純基於聘 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之教師,故被告二人及己○○ 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公務員,其等因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屬公文書。 又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 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 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 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 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本案被告辛 ○○將不實之錄取名單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電腦電磁紀錄 內(詳後述),該等電磁紀錄足以為錄取學生之證明,復 將該等電磁紀錄資料交接予下任註冊組長而行使之,足以 彰顯一定之法效意思,是該等電磁紀錄自屬(準)公文書 。
㈡查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學年度申請入學,定於九 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三十日報名,放榜後於同年六月二 十六日報到,錄取計分方式以基本學力測驗成績:英文× 1.5+自然×1.5+數學×1.5+國文×1+社會×1+獎狀 核分。若總分相同時,依學力測驗英文、數學、國文、自 然、社會成績高低依次錄取。該年度申請入學經該校招生



委員會審核結果,共錄取一般生張冠倫等一○八名(最低 錄取分數為301分 )及體育績優生趙中豪等二名,嗣於同 年七月三十一日登記分發放榜,惠文高級中學計錄取高偉 倫等二百九十八名新生,黃士豪、林佳伶李新賢、柯承 佑等四名學生並非申請入學錄取生,湯鎮遠廖乃瑤、張 雅雯、楊晨薇鐘詩博、蕭又嘉、鄭晏昇、陳蔚菱、林奕 樵、林憶婷周宛儒簡元芬、詹智清陳彥鈞黃思遠吳崇瑋蔡欣伶等人亦非申請入學或登記分發之錄取生 等事實,有卷附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學年度申請 入學作業要點與時程、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年六 月十九日惠中教字第0910001788號函附之「臺中市立惠文 高級中學九十一學年度申請入學暨體育績優生錄取學生名 冊」、黃士豪、林佳伶二人之申請入學報名表(李新賢柯承佑二人則無報名資料)、九十一學年度高中高職五專 聯合登記電腦分發入學作業重新辦理表、臺中市立惠文高 級中學登記分發錄取名單在卷可憑。而該二十一名學生嗣 卻得以九十一學年度錄取生 (黃士豪、林佳伶李新賢柯承佑等登載申請入學,其餘十七人除黃思遠簡元芬、 周宛儒黃鎮遠等人未註記外,或登載申請入學,或登載 登記分發)之身分進入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就讀,此有 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惠中教字第09 10002901號函附之「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學年度 高中部新生入學名冊」,及「九十一學年度高一學生名冊 」(有註明錄取方式為「申請入學」、「登記分發」,見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調查員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 日會同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註冊組長陳力行等人自註冊 組業務用電腦內所列印之檔案等資料)在卷可佐。 ㈢關於上開黃士豪、林佳伶李新賢柯承佑四名學生得以 入學就讀之原委,業據被告辛○○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調查員詢問時供明: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學年度 申請入學之業務是由伊主辦,申請入學經錄取後未報到之 學生缺額,依規定應提撥至該年度大考中心統一辦理登記 分發,而當年度缺額並沒有全部提撥至大考中心統一辦理 登記分發,當時因申請入學錄取生未報到之缺額頗多,故 校長丑○○於公告錄取名單後,交給伊一份成績還不錯的 學生名單,要伊全部改為正取生,伊雖覺不妥,但在校長 壓力下,只得依其交付之名單,將申請入學落榜生更改為 正取生,而補登入正取生名單,校長再個別通知其等補辦 報到手續。伊只是依校長指示將其交付之未錄取學生名單 補登入正取生名冊,但伊並未更改學生成績,伊認為校長



交辦之學生,校長已同意錄取,其成績高低已無所謂,因 此伊並不會去更改成績,而該份名冊檔案係留在本校教務 處註冊組之電腦內等語。被告辛○○復於同日檢察官複訊 時供稱:伊在調查站所製作之調查筆錄所言實在,伊有看 過筆錄後才簽名。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學年度申 請入學作業,是在該年度的第一次學測結束後,全國會有 一個統一的申請入學時間,確實日期伊不記得,但是在九 十一年七月之前伊擔任組長的時間。報到結束後,校長到 教務處伊的位置,問伊來報到的人數有多少,伊跟校長說 報到人數後,校長說還要再錄取五個,並把學生的名單交 給伊,伊在調查筆錄所指校長交給伊的學生名單,應該是 校長當時把未錄取學生的成績單或畢業證書拿給伊,伊就 把資料轉交給實習老師打進電腦內,輸入在自己的「申請 入學暨體育績優生錄取學生名冊」內等語。參以證人即學 生柯承佑之父辰○○於原審法院審理時結證:柯承佑並未 向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申請入學,伊有透過臺中市副議 長丙○○向校長丑○○關說讓柯承佑入學,伊並有與太太 送柯承佑的資料去學校給校長等語;證人即學生李新賢之 父寅○○於原審法院審理時結稱:伊收到李新賢的成績單 後,有去找臺中市議員卯○○,卯○○叫伊拿成績單去給 校長丑○○,說學生的成績差一點就拿成績單去給校長算 就好了。之後伊和伊太太林玉純就拿卯○○議員親筆簽名 的名片及李新賢成績單、畢業證書到學校找丑○○,丑○ ○有說,開學後到學校公佈欄查詢即可知道分班狀況,且 要李新賢好好讀書,否則其分數不夠入學成績,未來可能 被當掉留級等語。足徵上開被告辛○○供述:丑○○將未 錄取學生的成績單或畢業證書拿給伊,指示伊將該等學生 列入申請入學錄取名單等語,確有所據。嗣被告辛○○於 原審及本院時改稱:丑○○交付的是國中部的名單等語, 顯係脫卸己責及迴護被告丑○○之詞,不足採信,應以其 調查站所供較可採信如上述。證人即學生黃士豪之父庚○ ○於本院雖證述:伊並沒有去找人關說等語,顯係迴護被 告辛○○丑○○之詞,無從據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認定。 ㈣證人即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接任被告辛○○註冊組長一職 之己○○於原審法院審理時結稱:註冊組專用電腦內所留 存的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學年度申請入學錄取名 單,是在辛○○擔任註冊組長時就已經確定了。交接當時 辛○○有交待伊,到時候將電腦內的錄取學生資料列印出 來呈報給教育局,伊就照辛○○的交代做等語。於本院證 述:伊自九十一八月一日才任註冊組長,申請入學報到那



時已經處理完畢,伊收到的就是電腦檔有報到的名單、還 有新生入學的資料(即A4的盒子,裡面有申請入學收到 畢業證書的資料),伊是依照這個來報的,給伊的檔案裡 面,有些未完成的的部分,要伊去核對盒子裡面的資料, 伊那時剛到學校,不會去想到要驗證流程,伊只是把那箱 資料裡的名單確認,當時申請入學報到名單裡就有林佳伶 、黃士豪、李新賢、科承佑等人之名字,登記分發時是由 登記分發委員會直接給學校光碟,伊將光碟內資料列印出 來給學生依序報到,之後將這兩個名單一起彙整後以九十 一年九月三十日會中教字第0910002901號函報臺中市政府 等語。而被告辛○○於上開調查站中亦供述:伊依校長指 示將其交付之未錄取學生名單補登入正取生名冊,該份名 冊檔案係留在本校教務處註冊組之電腦內等語如上述,且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調查員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 日會同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註冊組長陳力行等人自註冊 組業務用電腦內所列印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年度申請入 學新生檔案資料,確載有林佳伶、黃士豪、李新賢、科承 佑等人之名字 (見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附及證人己○○所 提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建檔之申請入學新生資料 (本 院卷一第二九七頁)。堪認被告辛○○確有利用不知情之 實習教師將林佳伶、黃士豪、李新賢、科承佑等人申請入 學錄取之不實事項登入惠文高級中學註冊組之電腦內,並 將登載不實之申請入學錄取名單電腦電磁紀錄,交接予己 ○○而行使。被告辛○○辯稱:無法確定本案登載不實之 電磁紀錄係伊所為,伊未將關說名單鍵入電腦云云,被告 丑○○辯稱:電腦資料何人所作不詳不得據為不利於伊之 認定云云,均不足採。
㈤就湯鎮遠廖乃瑤、張雅雯、楊晨薇鐘詩博、蕭又嘉、 鄭晏昇、陳蔚菱、林奕樵林憶婷周宛儒簡元芬、詹 智清、陳彥鈞黃思遠吳崇瑋蔡欣伶等十七人何以列 入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九十一年度新生入學名冊呈報臺 中市政府,證人己○○於本院證述:伊甫接任後,桌上有 畢業證書及入學的相關資料,經過詢問是校長室的工友拿 過來的,次數至少二次以上,這些資料他們說是申請入學 的資料,伊問主任如何處理,主任說依照前任黃組長的方 式輸入電腦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二九二頁),核與證人即 學生黃思遠之父戊○○於本院證述:伊經由已退休之吳老 師引介,與伊及黃思遠到惠文高中找丑○○校長等語,證 人即學生湯鎮遠之母陳英珠於調查站證述:湯鎮遠於91學 年度進入台中市立惠文高中就讀,學力測驗原本分發至豐



原高中美術班,但伊認為豐原高中離家太遠,因此先以電 話向惠文高中詢問能否讓湯鎮遠就讀,惠文高中校長丑○ ○乃約伊及湯鎮遠在學校會面,伊依約帶著湯鎮遠到惠文 高中校長室拜訪丑○○,告訴藍校長由於住家離豐原高中 太遠,期望能到就近惠文高中就讀,藍校長見伊兒子成績 不錯,乃答應伊的請求。數日後校方行政人員通知伊及湯 鎮遠到惠文高中繳交國中畢業證書及成績單,並要湯鎮遠 填寫入學資料,以完成入學報到手續,伊並未花費任何代 價等語,證人即學生周宛儒之父周佑達於調查局供述:周 宛儒於91學年度進入台中市立惠文高中就讀,當年學力測 驗原本希望分發至明道中學,但伊認為明道中學離家較遠 ,因此希望周宛儒能在住家附近的惠文高中就讀,於是乃 到惠文高中先看看校園環境之後拜訪校長丑○○,藍校長 見伊女兒成績不錯乃答應伊的請求。隔數日在惠文高中新 生報到後,校方行政人員通知伊陪同周宛儒到惠文高中繳 交國中畢業證書及成績單,並要伊女兒周宛儒當場填寫入 學資料,以完成入學報到手續,伊並未花費任何代價等語 ,證人即學生張雅雯之母林素蘭於調查局證述:張雅雯於 91學年度就讀台中市立惠文高中,當時依學測成績係分發 在臺中縣國立豐原高中,因離家太遠,交通不便,在辦理 報到前,伊曾向黎明里廖福田詢問,但廖里長表示他與惠 文高中不熟,沒有辦法,後來伊自己透過友人引介,去找 市議員丁振嘉幫忙,丁議員親自陪同伊及張雅雯到惠文高 中找校長丑○○,藍校長看了張雅雯的成績單後,鼓勵張 雅雯進入惠文高中讀後,要用功讀書,即同意伊等辦理入 學手續,伊當場將成績單及畢業證書一起交給藍校長,他 交代給教務處人員協助辦理報到手續,因此,張雅雯係以 補辦報到方式入學,並不是以登記分發方式入學,沒有花 費任何代價等語,證人即學生簡元芬之父簡勝輝於調查局 證述:簡元芬於91學年度進入台中市立惠文高中就讀,她 當年學力測驗成績不錯,原本可分發到國立大里高中,然 我女兒在填寫志願時誤將大里高中填為大甲高中,因此分 發到大甲高中,伊發現後認為大甲高中離家太遠,有意改 到居家附近的市立惠文高中就讀,遂透過伊住家附近的臺 中市黎明里里長廖福田引介下,伊在惠文高中學生入校報 到前後帶著女兒前往惠文高中校長室拜訪當時校長丑○○ ,告知丑○○伊女兒期望就讀惠文高中,丑○○見伊女兒 成績遠高於惠文高中錄取標準,只是因為一時疏忽填錯志 願,乃同意伊的請求,決定讓伊女兒進入惠文高中就讀, 當場藍校長找來教務處人員,並指示收下伊女兒的國中畢



業證書並帶伊女兒填寫入學資料,以完成入學報到手續, 伊並未花費任何代價等語,證人即學生詹智清之父詹貞博 於調查局證述:詹智清於91學年度進入台中市立惠文高中 就讀,詹智清當年學力測驗成績應該可以分發至豐原高中 就讀,但是伊認為豐原高中離家太遠,而希望能就近留在 臺中市就讀,當時補習班的老師告訴伊,因為詹智清的分 數與惠文高中的錄取分數差不多,建議伊能夠到惠文高中 詢問,因此伊乃親自到惠文高中向該校教務主任(姓名我 已忘記)詢問能否讓詹智清到該校就讀,該校教務主任乃 請伊直接找該校校長丑○○談,伊乃依約帶著詹智清到惠 文高中校長室拜訪丑○○校長,向藍校長表示由於住家離 豐原高中太遠,希望能夠就近到惠文高中就讀,藍校長向 伊表示將考慮辦理,如果可以的話會再通知伊,過了幾天 之後,校方人員以電話通知伊詹智清可以入學,伊乃依照 指示陪同詹智清到惠文高中繳交相關證件並填寫入學資料 ,完成了入學報到手續,伊並未花費任何代價等語,證人 即學生陳彥鈞之母王春鳳於調查局證述:陳彥鈞於91學年 度就讀台中市立惠文高中,當時依學測成績係分發在臺中 市立忠明高中,也依報到時間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但由於 住家離惠文中學較近,而且學測成績與惠文高中十分接近 ,當時伊曾請託立委李明憲之助理江小姐(名不詳)向惠 文高中接洽是否可以補缺額,不久江小姐回覆表示可以, 並要伊直接拿成績單到惠文高中找校長丑○○,伊親自到 丑○○辦公室與其洽談,校長看了成績之後,同意陳彥鈞 入學,並隨即要伊到註冊組辦理報到手續,因為陳彥鈞畢 業證書已經繳到忠明高中,丑○○要伊儘快補繳畢業證書 以完成報到手續,因此,陳彥鈞係以補辦報到方式入學, 並不是以登記分發方式入學,並沒有花費任何代價等語, 證人即學生蕭又嘉之母劉繡娟於調查站證述:蕭又嘉於91 學年度就讀臺中市立惠文高中,依當時所填的志願係分發 臺中市立西苑高中,由於校區太小,孩子不喜歡,因此沒 有到西苑高中報到,伊及先生到惠文高中找校長丑○○洽 詢可否入學,因西苑高中的錄取標準較惠文高中高,當時 校長表示須拿學測成績單到學校,伊等隨即返家將成績單 拿到學校給藍校長看,藍校長即同意蕭又嘉的入學,伊等 隨後到註冊組辦理相關入學手續,因此蕭又嘉的入學並非 申請入學或登記分發,而是補辦報到手續,並沒有花費代 價等語,證人即學生鄭晏昇之母陳文雀於調查站證述:鄭 晏昇於91年學測成績,經聯招會分發放榜,是錄取臺中技 術學院國貿科,但伊家距離惠文高中較近,且與該校錄取



分數僅差一分,所以伊在惠文高中新生報到後第2天一早 ,親自拿鄭晏昇2次學測的成績單,到惠文高中找校長問 是否可以後補錄取,校長看孩子的數學成績不錯,要伊帶 孩子到學校,由校長親自面談,談話後校長告訴伊可以補 錄取,並要伊當天就來學校辦理報到,因鄭晏昇已到臺中 技術學院報到,國中畢業證書已繳到臺中技術學院,因此 伊趕快到臺中技術學院辦理放棄錄取,並取回畢業證書, 下午就到惠文高中辦理報到,仍先去找校長,校長指示伊 到教務處繳交證件,伊即依校長指示,將畢業證書等文件 交給教務處,完成報到手續等語,證人即學生蔡欣伶之母 許惠瑜於調查站證述:蔡欣伶確於91學年度就讀台中市立 惠文高中,當時依學測成績係分發在臺中縣國立豐原高中 ,伊等也依報到時間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但由於豐原高中 距離住家太遠,交通不方便,而且孩子身體不太好,所以 伊曾持成績單及英檢及格證明,親自到惠文高中找丑○○ 校長請託,說明緣由,希望如果有缺額,能優先考慮讓蔡 欣伶補錄取,當場藍校長並沒有允諾,之後約到8月下旬 ,伊才接到惠文高中電話通知可以去辦理註冊,因此,蔡 欣伶係以補辦報到方式入學,並不是以登記分發方式入學 ,並沒有花費任何代價,也沒有透過任何管道運作等語, 證人即學生林奕憔之母李玉梅於調查站證述:林奕憔於91 學年度就讀台中市立惠文高中,但並不是經由考試分發入 學的,林奕憔原已向臺中縣私立立人高中辦理報到及新生 訓練手續,因伊有意安排林奕憔出國到紐西蘭或澳洲留學 ,經打聽得知臺中市立惠文高中有辦理與紐、澳學校交換 學生,因此親自到惠文高中找校長丑○○洽詢,伊將前述 緣由告訴藍校長,希望在考試分發學生報到完畢之後,如 有名額是否可以讓我們補錄取,當時藍校長並沒有立即允 諾,他說要等學生全部註冊完畢後,看有沒有名額才能決 定,約在開學之前數天,伊接到惠文高中人員之電話,通 知可以去辦理註冊,伊就去立人高中辦理放棄入學,取回 畢業證書後,到惠文高中辦理註冊手續,伊只有一般禮俗 ,帶2罐茶葉去贈送藍校長,此外並沒有花費任何代價等 語,均相符。至證人即學生廖乃瑤之父廖繼祥於調查站證 述:廖乃瑤於91年學測成績中最高是232分,依當時所填 的志願係分發臺中市立西苑高中,伊太太拿成績單到註冊 組洽詢可否去就讀,因西苑高中的錄取標準較高,所以惠 文高中註冊組即同意我們前去辦理報到等語,證人即學生 陳蔚菱之母李淑芬於調查站證述:陳蔚菱依學測成績係分 發在臺中市立忠明高中,也依報到時間前往辦理報到手續



,但由於住家離惠文中學較近,而且學測成績僅與惠文高 中錄取標準差1分,伊曾以電話詢問惠文高中教務處能否 後補,並留下聯絡電話,印象中在新生訓練完後,接到惠 文高中的人員通知可以前去辦理報到,就到忠明高中辦理 放棄入學,取回畢業證書,再到惠文高中辦理註冊入學等 語,證人即林憶婷之父乙○、楊晨薇之父癸○○、吳崇瑋 之母壬○○於本院證述:伊等是拿成績單到教務處問等語 ,然渠均未能指出與註冊組或教務處何人接洽,且與證人 己○○、簡勝輝詹貞博等人上開證述不合,況被告丑○ ○係當時之校長,就新生入學名冊有最後核定之權限,證 人廖繼祥、李淑芬、乙○、癸○○、壬○○上開證述尚難 據為有利被告等之認定。另證人子○○於本院證述:在惠 文中學擔任教務主任,丑○○沒有向伊關說學生入學名單 ,辛○○沒有向伊報告,受到校長關說學生入學名單等語 ,證人丁○○於本院證述:沒有聽過辛○○、己○○抱怨 辦理學生入學遭到校長的干涉、關說,丑○○沒有向伊關 說、施壓九十一年度新生入學的名單等語。然渠等之證述 亦與上開辛○○、己○○及證人簡勝輝詹貞博等人陳、 證不符,亦難據為有利被告丑○○之認定。證人己○○於 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甫接任註冊組長,就被告辛○○移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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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