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破更字,91年度,1號
PCDV,91,破更,1,200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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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洽盛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洽盛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洽盛公司)前經解散並由聲請 人擔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在案。經查,洽盛公司目前資產總額僅有新臺幣(下 同)五十四萬七千一百二十元,然尚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七百零五萬三千一百二 十二元、營業稅六千六百三十元、其他已知債務一千二百四十三萬一千九百五十 一元,合計債務總額為一千九百四十九萬一千七百零三元,顯已不足清償。為維 護政府稅捐債權優先受償,並使一般債權人得依比例公平獲償,爰提起本件聲請 等語。
二、所謂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 ,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 償之一般執行程序。準此,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 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如仍 執意進行破產程序,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有違,本院認不應准許之。三、另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又納稅義務人欠繳之營業稅,應較普通債權 優先受償,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營業稅法第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相對人洽盛公司目前僅有財產五十四萬七千一百二十元,然尚積欠營利事 業所得稅七百零五萬三千一百二十二元、營業稅六千六百三十元,合計稅捐債務 已高達七百零五萬九千七百五十二元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債權 人清冊各一件、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北區稅新莊徵字第九一○○ ○○○三五○號函、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九十北稅莊(四)字第五八 ○二一號函等影本各一件附卷可憑,足見洽盛公司僅存之財產顯不足以償付上開 政府之稅捐債權。而上開稅捐債權依法又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故本件即使進 行破產程序,洽盛公司亦無任何財產可供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情,甚為明確。 是揆諸前項說明,本件難認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聲請人提起本件破產聲請, 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潘翠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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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洽盛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