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丑○○○
庚○○
丙○○
戊○○
壬○○
子 ○
寅○○○
癸○○
辛○○
己○○
丁○○
上列11人均為楊.
共同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95,4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86,9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蕭艿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