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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7年度,479號
TPHV,97,重上,479,2009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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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丑○○○
      庚○○
      丙○○
      戊○○
      壬○○
      子 ○
      寅○○○
      癸○○
      辛○○
      己○○
      丁○○
      上列11人均為楊.
      共同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95,4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86,9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蕭艿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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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