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2356號
TPHM,98,上訴,2356,200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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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
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九
三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 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 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理由, 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經原審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命其於 五日內補提理由書,並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送達予被告 ,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以書狀提出任何 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 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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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