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1060號
TPHM,98,上訴,1060,2009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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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年度訴字第702號,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881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擔任美加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美加興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並實際經管美加興公司業務。其明知美加興公司於民國93年 12 月至94年6月間並無實際向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公司進 貨之事實,竟與自稱乙○○之成年男子(另偵查),為使美 加興公司逃漏稅捐,基於共同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 93 年11月間起迄94年6月間止,由乙○○提供附表二編號1 至5所示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計9張,銷售額合計新台幣 (下 同)2,732,940 元,持以申報美加興公司營業稅,以此不正 方法,逃漏營業稅額計1,366,048元,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 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公訴案件犯罪證 據之蒐集,兼以提起公訴後對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及指出證 明之方法,均屬檢察官之職責,原則上法院僅於當事人之主 張及舉證範圍內進行調查證據,其經法定程序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已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時,始得為犯罪事實之認定,若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放諸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懷疑存在而未 達可確信真實之程度者,於該合理懷疑尚未剔除前,自不能 認定有罪,此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刑事判決意 旨可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卓麗華郭弘毅陳登萬、林正雄、陳聯捷等人之證述、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營業人進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等件,資為論據。四、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 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 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故如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並非營 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課徵營業稅;又依稅捐稽徵法第41 條所規定逃漏稅捐罪之文義解釋,及該條並無處罰未遂犯規



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使用詐術或其 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 果,始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及76年度 台上字第208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辯稱:被告經營油漆 工程,均為零星工程,規模小,原未申請發票,嗣因美加興 公司需要貸款,經友人介紹而認識乙○○,乙○○表示作假 帳報稅,始可以貸款,被告於是申請統一發票,並將93年12 月至94年6月之空白發票全部交予乙○○,關於乙○○如何 開立開發、如何申報營業稅,被告均不知情等語。五、經查:
㈠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 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或第10 條 (稅率之上、下限)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銷項稅額,指營 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又營業 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 付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第15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所稱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 之一切費用,亦經同法第16條第1項明定。據此,營業稅額 之計算,是以銷售額為基礎。
㈡雖郭弘毅陳登萬、林正雄、陳聯捷等人於偵查中,證述其 等分別於93年11月至翌年6月之不等期間,受雇於美加興公 司,做油漆工作,被告亦以美加興公司名義為其等辦理加入 健保等情(見偵字第4881號卷第47頁至第49頁、第74頁至第 76 頁)。然而,郭弘毅等人為美加興公司工作,使美加興 公司產生多少銷售額,並無任何資料可稽,而美加興公司之 會計帳冊並未經查扣,被告復表示其未留下帳冊,不知帳冊 之下落。因此,關於美加興公司於93年11月間起迄94年6月 間實際銷售額若干,因無資料為憑據,無從證明之,營業稅 額自亦無從據以計算。至於卓麗華於偵查中,證述其於94年 間受雇於被告從事油漆工作,經同事之口述,得知被告是以 華興公司之名義加以雇用,其不知華興公司之地址等情(見 偵字第4881號卷第47頁),則無從認與美加興公司銷售額有 關。
㈢美加興公司於93年12月至94年6月間,並未向附表二所示公 司進貨,亦未銷貨予附表一所示各公司,為被告所承認,檢 察官亦為此主張,參以美加興公司於93年6月23日始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規定,申請營業設立登記, 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3年7月5日北區國稅 中壢三字第0933004728號函在卷可憑(見他字第3876號卷第



25頁),該公司93年12月申報銷項總額為1,000,000元,94 年6月申報銷項總額為26,248,540元(見他字第3876號卷第 79 頁、第80頁),被告陳稱均係其所委託之自稱乙○○者 所申報,亦查無證據足以證明其中包括美加興公司真實之銷 售額。又美加興公司於93年12月至94年2月間,並無積欠營 業稅之紀錄,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 情形表在卷可查(見他字第3876號卷第127頁參照),均不 足以證明美加興公司實際之銷售額、應繳之營業稅額各為何 。則檢察官單純以附表二所示美加興公司之虛偽進貨,計算 合計2,732,940元,進而以之算出美加興公司逃漏營業稅之 稅額1,366,048元,即有失真確。
㈣檢察官既未能提出充足之事證,以證明美加興公司於上開期 間確實因實際營業行為,而有逃漏營業稅之事實,而美加興 公司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實係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尚不生逃漏稅捐之結果,自不得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 責相繩。
六、原審以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美加興公司逃漏營 業稅,就該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經核其認事、用法及證 據之取捨,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猶執前詞,指摘美加興公 司有逃漏營業稅犯行,惟仍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繆卓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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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實銷項發票去向│開立不實│不實銷│不實銷項發票總│幫助逃漏營業│
│ │廠商 │發票日期│項發票│金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 │ │張數 │ │) │
├──┼────────┼────┼───┼───────┼──────┤
│ 01 │珠海育樂事業股份│94年6 月│ 1 │ 490,000元│ 24,500元│




│ │有限公司 │間 │ │ │ │
├──┼────────┼────┼───┼───────┼──────┤
│ 02 │訊捷興業有限公司│94年6 月│ 7 │ 4,113,640元│ 205,683元│
│ │ │間 │ │ │ │
├──┼────────┼────┼───┼───────┼──────┤
│ 03 │偉漢工程顧問有限│94年4 月│ 4 │ 2,062,000元│ 103,100元│
│ │公司 │間 │ │ │ │
├──┼────────┼────┼───┼───────┼──────┤
│ 04 │多米多資訊有限公│94年5 月│ 5 │ 3,939,100元│ 196,955元│
│ │司 │至6 月間│ │ │ │
├──┼────────┼────┼───┼───────┼──────┤
│ 05 │特立藥業有限公司│94年6月 │ 11 │ 6,000,000元│ 300,000元│
│ │ │間 │ │ │ │
├──┼────────┼────┼───┼───────┼──────┤
│ 06 │銘家鑫國際有限公│94年12月│ 3 │ 1,000,000元│ 50,000元│
│ │司 │間 │ │ │ │
├──┼────────┼────┼───┼───────┼──────┤
│ 07 │常程實業有限公司│94年6 月│ 11 │ 11,696,800元│ 584,840元│
│ │ │間 │ │ │ │
├──┼────────┴────┼───┼───────┼──────┤
│合計│ │ 42 │ 29,301,540元│ 1,465,078元│
└──┴─────────────┴───┴───────┴──────┘
附表二
┌──┬────────┬────┬───────┬──────┐
│編號│不實進項發票來源│不實進項│不實進項發票總│逃漏營業稅額│
│ │廠商 │發票張數│金額(新臺幣)│ (新臺幣) │
├──┼────────┼────┼───────┼──────┤
│ 01 │至寶食品有限公司│ 2 │ 14,368,050元│ 718,403元│
├──┼────────┼────┼───────┼──────┤
│ 02 │傑麒實業有限公司│ 1 │ 355,600元│ 16,780元│
├──┼────────┼────┼───────┼──────┤
│ 03 │彩綺針織有限公司│ 1 │ 11,903,490元│ 595,175元│
├──┼────────┼────┼───────┼──────┤
│ 04 │鈤驊有限公司 │ 1 │ 298,800元│ 14,940元│
├──┼────────┼────┼───────┼──────┤
│ 05 │萬岱山國際資源開│ 2 │ 415,000元│ 20,750元│
│ │發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 27,320,940元│ 1,366,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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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訊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至寶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立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綺針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鈤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