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上更(四)字,97年度,194號
TPHM,97,重上更(四),194,2009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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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 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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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