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298號
PCDM,91,附民,298,200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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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和仲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四五巷二三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五二號侵占等案件,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並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因受被告詐騙給付其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正,爰依民法第一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郭 豫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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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