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玄○○
選任辯護人 楊博堯律師
被 告 己○○
子○○
A○○
寅○○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5012、6041、6290、6293號、97年度偵字第253 、347 、3100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玄○○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共肆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起子壹盒及老虎鉗壹支均沒收。
己○○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及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起子壹盒及老虎鉗壹支均沒收。
子○○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共拾貳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及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起子壹盒及老虎鉗壹支均沒收。
A○○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累犯,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起子壹盒及老虎鉗壹支均沒收。
寅○○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及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起子壹盒及老虎鉗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A○○前於民國9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於94年6 月15日,以94年度桃交簡字第1152號判處有期徒
刑2 月確定,於94年10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 悔改。
二、玄○○分別與附表一編號1 號至編號46號「實際用電人」欄 及「介紹被告玄○○施作之人」欄所示之丙○○等人(其中 附表一編號1 、8 至10、12至15、23至24、26至27、32至34 、37至38、44至46號所示之魏俊坦、塗文清、許文郎、劉桂 英、何能有、吳澤民、陳福仁、鍾嘉雨、楊文英、陳正雄、 吳國裕、李肯堂、李楊春苓、陳明利等14人均經檢察官另為 緩起訴處分;其中附表一編號19、22、39至40號所示之楊誠 如、曾永祿、吳祖松、何幸一、蘇志鴻等5 人均由檢察官另 行偵辦;其餘之人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己○○分別又與附 表一編號7 、14、18、25、31、40、42號「實際用電人」欄 所示之巳○○等人(就附表一編號24號尚與「介紹被告玄○ ○施作之人」欄所示之卯○○、附表一編號31、40、42號尚 與「介紹被告玄○○施作之人」欄所示之丙○○)、子○○ 分別又與附表一編號3 至4 、11至13、28至29、33至36、46 號「實際用電人」欄所示之戊○○等人、A○○分別又與附 表一編號8 至10、17、19至21、26至27、32、39號「實際用 電人」欄所示之鍾嘉雨等人、寅○○分別又與附表一編號5 、22至23號「實際用電人」欄所示之宇○○等人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毀損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竊電 時間」欄、「用電地址」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委由玄○○ 以其所有之起子1 盒及老虎鉗1 支,先將附表一「電號」欄 所示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裝設在附表 一「用電地址」欄電表上具有文書性質之封印鎖撬開,破壞 護圈,足以生損害於臺電公司後;再以附表一「竊電方式」 欄所示之「比流器1S側及3S側短路」(即將電表比流器2 次 側節線鑽孔打洞,造成供電線路短路)或倒撥指數(即直接 回撥電表計量度數)方式,改變該電度表之構造,致使電表 計量失效不準,從而降低電表用電度數,以此方式各別竊得 臺電公司所有之電流使用(臺電公司追償電度及追償電費詳 如附表一「追償電度」欄及「追償電費」欄所示)而竊電。 附表一「實際用電人」欄所示之人並將該月份竊取電流所短 付之電費,支付1 半予玄○○,玄○○再將該利潤其中2 成 至4 成交與介紹施作之人。嗣因檢察官接獲檢舉,於96年9 月11日,指揮刑事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斗 六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警會同臺電公司用電 稽查員,前往玄○○等人住處及統一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多處搜索,當場扣得玄○○所有之起子1 盒及老虎鉗1 支 ,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電公司訴由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及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玄○○、己○○、A○○、寅○○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被告子○○(下稱被告玄○○等5 人 )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 ㈠告訴代理人壬○○96年12月18日警詢時之指訴(天○97偵34 7 偵卷二頁72-73) 。
㈡證人李肯堂之證述:
⒈97年6 月11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135)。 ⒉97年11月25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213)。 ㈢證人李楊春苓之證述:
⒈96年9 月12日偵查(天○96他753 偵卷三頁83-85)。 ⒉97年6 月11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136 背面)。 ⒊97年11月25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214)。 ㈣證人吳國裕之證述:
⒈96年9 月12日偵查(天○96他753 偵卷三頁48-49)。 ⒉97年6 月11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138)。 ⒊97年11月25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214 背面)。 ㈤證人董建麟96年9 月11日警詢時之證述(天○96他753 偵卷 二頁35-40)。
㈥證人劉桂英之證述:
⒈96年12月7 日警詢(天○97偵347 偵卷一頁195-200)。 ⒉97年11月25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222)。 ㈦證人何能有之證述:
⒈96年11月16日警詢(天○97偵347 偵卷一頁217-221 )。 ⒉97年11月25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222 背面)。 ㈧證人陳福仁之證述:
⒈96年12月7 日警詢(天○97偵347 偵卷一頁240-243)。 ⒉97年11月25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223)。 ㈨證人楊文英之證述:
⒈96年11月21日警詢(天○97偵347 偵卷二頁29-31)。 ⒉97年11月25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224 背面)。 ㈩證人陳建雲之證述:
⒈96年12月7 日警詢(天○97偵347 偵卷二頁39背面-40 、42)。
⒉97年11月25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225)。 證人魏俊坦之證述:
⒈96年12月7 日警詢(天○97偵347 偵卷一頁79-82)。
⒉97年11月25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226)。 證人塗文清之證述:
⒈96年12月7 日警詢(天○97偵347 偵卷一頁112-116)。 ⒉97年11月25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227)。 證人許文郎之證述:
⒈96年11月15日警詢(天○97偵347 偵卷一頁130-134)。 ⒉97年6 月11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143 背面)。 ⒊97年11月25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228)。 證人吳澤民之證述:
⒈96年12月7 日警詢(天○97偵347 偵卷一頁230-234)。 ⒉97年11月25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229)。 證人陳正雄之證述:
⒈96年12月7 日警詢(天○97偵347 偵卷二頁33-35)。 ⒉97年11月25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231)。 證人楊誠如98年1 月13日偵查中之證述(天○96偵5012偵卷 頁289) 。
證人曾永祿98年1 月13日偵查中之證述(天○96偵5012偵卷 頁288 背面-289)。
證人鍾嘉雨之證述:
⒈96年11月2 日警詢(天○97偵347 偵卷二頁19-21)。 ⒉97年6 月11日偵查(天○96偵5012偵卷頁131 背面)。 證人吳祖松97年6 月11日偵查中之證述(天○96偵5012偵卷 頁136 背面)。
證人陳明利97年6 月11日偵查中之證述(天○96偵5012偵卷 頁146)。
證人林國雄96年12月19日警詢時之證述(天○97偵347 偵卷 二頁62-63)。
證人蔡遠香96年12月19日警詢時之證述(天○97偵347 偵卷 二頁63背面-64)。
證人歐陽世明96年12月19日警詢時之證述(天○97偵347 偵 卷二頁64背面-65)。
證人莊嚴96年12月19日警詢時之證述(天○97偵347 偵卷二 頁65背面-66)。
證人黃榮川96年12月18日警詢時之證述(天○97偵347 偵卷 二頁66背面-67)。
證人陳俊華96年12月18日警詢時之證述(天○97偵347 偵卷 二頁68-69)。
證人蕭錚96年12月18日警詢時之證述(天○97偵347 偵卷二 頁70)。
證人繆進忠96年12月19日警詢時之證述(天○97偵347 偵卷
二頁71)。
證人呂秉豐96年12月18日警詢時之證述(天○97偵347 偵卷 二頁73背面-75)。
證人陳顯武96年12月18日警詢時之證述(天○97偵347 偵卷 二頁75背面-76)。
0000000000號(被告A○○)行動電話通話紀錄譯文1 份( 天○96他753 偵卷一頁151 背面-152背面)。 0000000000號(被告玄○○)行動電話通話紀錄譯文1 份( 天○96他753 偵卷一頁153 背面-167)。 0000000000號(被告己○○)行動電話通話紀錄譯文1 份( 天○96他753 偵卷一頁167 背面-172)。 0000000000號(被告寅○○)行動電話通話紀錄譯文1 份( 天○96他753 偵卷一頁172 背面-173)。 用電實地調查書(苗稽008006)、照片1 張(魏俊坦部分, 天○97偵347 偵卷一頁84-85) 。
用電實地調查書(北西稽023538、023539)各1 紙、追償電 費計算單2 紙、照片12張(塗文清部分,天○97偵347 偵卷 一頁120-129) 。
用電實地調查書(桃稽045007)、追償電費計算單、繳款通 知書、協商紀錄影本、陳請書、陳情書影本、臺電公司桃園 區管理處票據保管單影本、臺灣銀行新莊分行支票影本(帳 號14316 號)各1 份(廖水盛部分,天○97偵347 偵卷一頁 140-154)。
用電實地調查書(桃稽045036、045037)、追償電費計算單 2 份(彭潧淥部分,天○97偵347 偵卷一頁203-207)。 用電實地調查書(桃稽044997)、追償電費計算單、臺電公 司桃園區管理處票據保管單影本各1 份(何壽雄部分,天○ 97偵347 偵卷一頁224-229)。
用電實地調查書(桃稽045012)、追償電費計算單各1 紙( 陳福仁部分,天○97偵347 偵卷一頁237-239)。 用電實地調查書(桃稽045011,起訴書誤載為045012)、追 償電費計算單各1 紙(陳福仁部分,天○97偵347 偵卷一頁 246-247)。
用電實地調查書(桃稽044995、044996)、追償電費計算單 2 紙、照片8 張(起訴書誤載為6 張)(鍾嘉雨部分,天○ 97 偵347偵卷二頁23-25 、28)。
用電實地調查書(北西稽023536)、追償電費計算單1 紙、 照片5 張(起訴書誤載為6 張)(陳建雲部分,天○97偵34 7 偵卷二頁35背面-38) 。
用電實地調查書(北西稽023515、023516)、追償電費計算
單2 紙、保證書1 紙、照片10張(楊文英部分,天○97偵34 7 偵卷二頁50-56)。
用電實地調查書(北西稽023537)、照片5 張、繳款通知書 1 紙、追償電費計算單1 紙(陳正雄部分,天○97偵347 影 偵卷二頁58背面-61)。
用電實地調查書(北南稽018521)、照片2 張(羅英發、吳 國裕部分,天○96他753 偵卷三頁29-30)。 凱霖企業(李肯堂)95年9 月份至96年9 月份電費通知單1 份(天○96他753 偵卷三頁40-46)。 海雷興業(李楊春苓)聯絡簿1 本、96年1-3 月份、5-9 月 份電費通知單1 份(天○96他753 偵卷三頁93-96 背面,聯 絡簿97年度保管字第123 號扣押中:天○96偵5012影偵卷頁 85背面)。
勘驗現場筆錄、臺電公司業務處96年12月12日D業字第0961 2000861 號函附之現場模擬紀錄各1 份(天○96偵5012偵卷 頁56、67-69)。
起子1 盒及老虎鉗1 支(97年度保管字第123 號扣押物品清 單:天○96偵5012偵卷頁77背面-78) 扣案。 被告玄○○等5 人之自白核與上開積極證據相符,可以採信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玄○○、己○○、子○○ 、A○○、寅○○竊電之犯行均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玄○○就附表一編號1 至46號所示46次犯行、被告己○ ○就附表一編號7 、14、18、24至25、31、40、42號所示8 次犯行、被告子○○就附表一編號3 至4 、11至13、28至29 、33至36、46號所示12次犯行、被告A○○就附表一編號8 至10、17、19至21、26至27、32、39號所示11次犯行、被告 寅○○就附表一編號5 、22至23號所示3 次犯行,各均核係 犯電業法第106 條第3 款之竊電罪及刑法第352 條之毀損文 書罪。檢察官就刑法第352 條毀損文書罪部分雖未據起訴, 然此部分既與前開電業法之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理由如下段所述),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 予審理。被告玄○○等5 人分別就其所為上開犯行,各與其 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實際用電人」欄及「介紹被告玄○○ 施作之人」欄所示之人(犯意聯絡情形詳如上「犯罪事實」 欄「二、」所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 立。有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可稽。然如甲係
分別邀約乙、丙分別為不同之犯罪行為,則甲就其分別與乙 、丙2 人所共同實行之犯罪,固分別均為共同正犯,然乙、 丙2 人間,則僅就其與甲共同實行之犯罪行為,負共同正犯 之責,究不得謂乙對甲、丙間之犯罪行為或丙對甲、乙間之 犯罪行為,仍屬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令負共同正犯之 責(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419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玄 ○○係分別與附表一編號1 號至編號46號「實際用電人」欄 及「介紹被告玄○○施作之人」欄所示之丙○○等人、被告 己○○係分別與被告玄○○及附表一編號7 、14、18、25、 31、40、42號「實際用電人」欄所示之巳○○等人(就附表 一編號24號尚與卯○○、附表一編號31、40、42號尚與丙○ ○)、被告子○○係分別與被告玄○○及附表一編號3 至4 、11至13、28至29、33至36、46號「實際用電人」欄所示之 戊○○等人、被告A○○係分別與被告玄○○及附表一編號 8 至10、17、19至21、26至27、32、39號「實際用電人」欄 所示之鍾嘉雨等人、被告寅○○係分別與被告玄○○及附表 一編號5 、22至23號「實際用電人」欄所示之宇○○等人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上所述,則被告己○○、子○○ 、A○○及寅○○等4 人間並互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 告己○○、子○○、A○○及寅○○等4 人就與非其介紹被 告玄○○施作竊電工程,如附表一「登記用戶名稱」或「實 際用電人」欄所示之人間,亦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 犯關係,均應可認定。因此,檢察官認為被告玄○○、己○ ○、A○○、子○○、寅○○與辛○○、午○○等人彼此間 及被告玄○○、己○○、A○○、子○○、寅○○與辛○○ 、午○○及與庚○○、戊○○、地○○、宇○○、乙○○、 辰○○、丁○○、丑○○、巳○○、C○○、未○○、B○ ○、宙○○、酉○○、亥○○、黃○○、癸○○、甲○○、 申○○、戌○○等人個別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㈡被告玄○○等5 人所為竊電犯行同時構成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3 條之竊盜罪及電業法第106 條第3 款之竊電罪, 2 罪屬法條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關係,應均僅論 以電業法第106 條第3 款之竊電罪。被告玄○○就前揭46次 犯行、被告己○○就前揭8 次犯行、被告子○○就前揭12次 犯行、被告A○○就前揭11次犯行及被告寅○○就前揭3 次 犯行,各該犯行分別係各以1 次改變電度表之構造使其失效 不準之方式而竊電,而分別於附表一「竊電時間」欄所示時 間起至被查獲止為竊電行為,顯各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1 個行為繼續為竊電行為之實施,均各為繼續犯。被告玄○○
就前揭46次犯行、被告己○○就前揭8 次犯行、被告子○○ 就前揭12次犯行、被告A○○就前揭11次犯行及被告寅○○ 就前揭3 次犯行,均係就同一計電表之遂行竊電行為過程中 ,同時將具有文書性質之計電表封印鎖損壞,均係以1 行為 觸犯竊電罪及毀損文書罪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 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電業法第106 條第3 款竊電罪處斷 。被告玄○○所犯前揭46次犯行、被告己○○所犯前揭8 次 犯行、被告子○○所犯前揭12次犯行、被告A○○所犯前揭 11次犯行及被告寅○○所犯前揭3 次犯行,均各在不同地點 ,分別毀損不同計電表封印鎖而遂行竊電犯行,且各次竊電 犯行時間相隔甚遠,顯見被告玄○○等5 人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均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認為被告玄○○等5 人是基於 單一竊電犯意,於時空密接之情形下,先後多次犯行,應為 接續犯,顯未考量本件竊電時間已相隔1 年餘,且竊取電能 之電號不同等情,顯有未洽。
㈢被告A○○前於9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於94年6 月15日,以94年度桃交簡字第1152號判處有期徒 刑2 月確定,甫於94年10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前開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就其各次犯行,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㈣爰審酌被告玄○○等5 人均正值青壯,有正當工作,竟為貪 取節省用電費用而竊電,且被告玄○○等5 人各長期與附表 一「實際用電人」欄所示之多名用電戶共同竊電牟利,其行 為期間非短,且將計電表封印鎖損壞以遂行竊電犯行,犯罪 手段並非平和,造成臺電公司損失甚鉅,危害社會秩序,犯 罪情節非輕,惟念及被告玄○○等5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顯見均有悔悟之心,且臺電公司已向附表一「實際 用電人」欄所示部分用電戶追償電費,附表一「實際用電人 」欄所示之用電戶部分均已補繳所竊取之電流電費,業據告 訴代理人壬○○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及被告玄○○等5 人之犯行次數、智識程度、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定其應執行刑,就被告寅○○部分, 並就其各次犯行及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被告玄○○等5 人就附表一編號1 至30號所示犯行之犯罪時 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其中附表一編號24至30號所示犯 行,被告玄○○等均僅能供述係96年3 、4 月間所為,無法 特定確切犯罪時間為何,依最有利被告之認定,均認定其犯 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減刑條件,且無同條例第3 條規定不應減刑之情事,自應依法均減輕其宣告刑2 分之1 ,爰分別減刑如附表二至六「主文」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寅 ○○部分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玄○○、 己○○、子○○及寅○○(下稱被告玄○○等4 人)均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附卷可憑,參以附表一編號1 、8 至10、12至15、23 至24、26至27、32至34、37至38、44至46號「實際用電人」 欄所示之魏俊坦、塗文清、許文郎、劉桂英、何能有、吳澤 民、陳福仁、鍾嘉雨、楊文英、陳正雄、吳國裕、李肯堂、 李楊春苓、陳明利等14人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在案, 被告玄○○等4 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其等4 人犯後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積極配合檢察 官之後續追查,顯見均有悔悟之心,堪認經此偵、審程序與 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 告玄○○等4 人所宣告之刑,均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諭知被告玄○○緩刑5 年、被告己○○緩刑2 年、被告子○ ○緩刑3 年、被告寅○○緩刑2 年,以勵自新。另為使被告 玄○○等4 人於緩刑期間內,能深知戒惕,導正其行為與法 治之觀念,爰併宣告其於緩刑期間內,各向公庫支付一定金 額,並各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各提供 如主文所示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 定,均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玄○○等4 人 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 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至於被告玄○○等4 人究應向 何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 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公益團體、地方自 治團體或社區之需求,妥為指定,附此敘明。
㈤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扣案之起子1 盒及老虎鉗 1 支均係供被告玄○○施作附表一編號1 至46號竊電犯行所 用之物,且均屬被告玄○○所有,業據被告玄○○供承在卷 ,並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指認無訛(本院卷第300 頁、第309 頁至第310 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 沒收,並依「責任共同原則」,於各被告主文項下均宣告沒 收。至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被告玄○○等5 人均否認與 本件犯罪有關,且依卷內證據,也無法證明確係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或確屬被告玄○○等5 人或其餘共犯所有,自均 不得依法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第454 條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電業法第106 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52 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1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項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業法第106 條:(罰則(二)----竊電)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 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 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 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 條:(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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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電號 │登記用戶名稱 │實際 │用電地址 │竊電時間│追償電度 │追償金額 (含稅) │竊電方式 │介紹被告褚│
│ │ │ │用電人│ │(未註明│ │(新臺幣) │ │劍鴻施作之│
│ │ │ │ │ │者均至查│ │ │ │人 │
│ │ │ │ │ │獲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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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0-00-0 │有晟電線電纜股│魏俊坦│苗栗縣銅鑼鄉│95年7 月│不詳 │797,597 │比流器1S側│卯○○ │
│ │ │份有限公司魏俊│ │中平村瑞興街│ │ │ │及3S側短路│ │
│ │ │坦 │ │2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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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0000-00-0 │翔新企業股份有│庚○○│桃園縣桃園市│95年9 月│5,524,095 │12,864,715 │比流器1S側│林恒 │
│ │ │限公司 │ │興邦路43巷1 │ │ │ │及3S側短路│ │
│ │ │ │ │號 │ │ │ │ │ │
├──┼────────┼───────┼───┼──────┼────┼─────┼────────┼─────┼─────┤
│ 3 │00-00-0000-00-0 │和群纖維股份有│戊○○│桃園縣平鎮市│95年9 月│9,700,807 │13,194,027 │比流器1S側│子○○ │
│ │ │限公司 │ │南工路二段2 │底 │ │ │及3S側短路│ │
│ │ │ │ │號 │ │ │ │ │ │
├──┼────────┼───────┼───┼──────┼────┼─────┼────────┼─────┼─────┤
│ 4 │00-00-0000-00-0 │聯逢興業股份有│陳建雲│臺北縣鶯歌鎮│95年10月│1,928,585 │4,184,118 │比流器1S側│子○○ │
│ │ │限公司廖清河 │ │西湖街243 巷│ │ │ │及3S側短路│ │
│ │ │ │ │1 號 │ │ │ │ │ │
├──┼────────┼───────┼───┼──────┼────┼─────┼────────┼─────┼─────┤
│ 5 │00-00-0000-00-0 │永盛實業股份有│宇○○│桃園縣大園鄉│95年11月│4,564,826 │10,393,737 │比流器1S側│寅○○ │
│ │ │限公司 │ │工五路11號 │ │ │ │及3S側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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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0-00-0000-00-0 │涮涮客小吃店 │高翊恒│臺北市○○路│95年11月│215,474 │1,096,331 │倒撥指數 │無 │
│ │ │ │ │144 號1 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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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00-00-0000-00-0 │臺染纖維股份有│巳○○│桃園縣大園鄉│95年11月│3,739,762 │8,223,357 │比流器1S側│己○○ │
│ │ │限公司大園廠張│ │大工路29號 │ │ │ │及3S側短路│ │
│ │ │銘鈞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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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00-00-0000-00-0 │來福星飲食店林│鍾嘉雨│桃園縣八德市│95年11月│286,938 │1,459,941 │比流器1S側│A○○ │
│ │ │天育 │ │介壽路一段 │至96年10│ │ │及3S側短路│ │
│ │ │ │ │208 號1 樓 │月5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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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00-00-0000-00-0 │來福星飲食店林│鍾嘉雨│桃園縣八德市│95年11月│319,464 │602,775 │比流器1S側│A○○ │
│ │ │天育 │ │介壽路一段 │至96年10│ │ │及3S側短路│ │
│ │ │ │ │208 號1 樓 │月5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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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00-00-0000-00-0 │來福星飲食店林│鍾嘉雨│桃園縣八德市│95年11月│296,254 │1,507,340 │比流器1S側│A○○ │
│ │ │天育 │ │介壽路一段 │至96年10│ │ │及3S側短路│ │
│ │ │ │ │208 號1 樓 │月5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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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00-00-0000-00-0 │永薪興業有限公│乙○○│桃園縣中壢市│96年初 │2,533,644 │5,723,175 │比流器1S側│子○○ │
│ │ │司 │ │定寧路8-3 號│ │ │ │及3S側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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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00-00-0000-00-0 │美常盈實業有限│塗文清│臺北縣五股鄉│96年初 │463,011 │2,355,800 │比流器1S側│子○○ │
│ │ │公司塗文清 │ │登林路91-3號│ │(165328+ │(841189+151461 )│及3S側短路│ │
├──┼────────┼───────┼───┼──────┤ │297683) │ │ ├─────┤
│ 13 │00-00-0000-00-0 │美常盈實業有限│塗文清│同上 │ │ │ │ │子○○ │
│ │ │公司塗文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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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00-00-0000-00-0 │金琦豐企業有限│許文郎│桃園縣龜山鄉│96年初 │1,909,434 │4,302,854 │比流器1S側│己○○ │
│ │ │公司桃園廠許文│廖水盛│南上路566 巷│ │ │ │及3S側短路│ │
│ │ │郎 │ │3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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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00-00-0000-00-0 │668 石斑池羅英│吳國裕│臺北縣土城市│96年1 月│91,960 │431,137 │倒撥指數 │無 │
│ │ │發 │ │明德路二段8 │ │ │ │ │ │
│ │ │ │ │巷1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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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00-00-0000-00-0 │繼德印染科技股│丁○○│桃園縣觀音鄉│96年1 月│5,623,015 │12,711,738 │比流器1S側│林恒 │
│ │ │份有限公司邱奕│ │草漯村大同一│ │ │ │及3S側短路│ │
│ │ │漲 │ │路28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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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00-00-0000-00-0 │煜昌織造股份有│宙○○│桃園縣蘆竹鄉│96年1 月│5,685,534 │13,059,638 │比流器1S側│A○○ │
│ │ │限公司蘆竹廠廖│ │坑口村後壁厝│底 │ │ │及3S側短路│ │
│ │ │金童 │ │92-1號1 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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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00-00-0000-00-0 │福大棉業股份有│未○○│臺中縣梧棲鎮│96年1 、│13,385,463│31,847,699 │比流器1S側│己○○ │
│ │ │限公司一廠 │ │港埠路14段 │2 月 │ │ │及3S側短路│ │
│ │ │ │ │237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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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00-00-0000-00-0 │利強纖維染整股│鄭茂己│桃園縣觀音鄉│96年1 、│10,920,646│25,355,171 │比流器1S側│A○○ │
│ │ │份有限公司鄭茂│何幸一│觀音工業區二│2 月 │ │ │及3S側短路│ │
│ │ │己 │ │路2 號4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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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00-00-0000-00-0 │來緯實業股份有│酉○○│桃園縣桃園市│96年2 、│1,140,552 │2,618,906 │比流器1S側│A○○ │
│ │ │限公司酉○○ │ │大林里興華路│3 月 │ │ │及3S側短路│ │
│ │ │ │ │1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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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00-00-0000-00-0 │崑益企業股份有│酉○○│桃園縣桃園市│96年2 、│5,243,092 │11,947,600 │比流器1S側│A○○ │
│ │ │限公司酉○○ │ │大林里興華路│3 月 │ │ │及3S側短路│ │
│ │ │ │ │8-3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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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00-00-0000-00-0 │旭鴻染整有限公│吳祖松│桃園縣大園鄉│96年2 、│3,899,850 │8,489,840 │比流器1S側│寅○○ │
│ │ │司 │ │大工路39號 │3 月 │ │ │及3S側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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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00-00-0000-00-0 │凱霖企業股份有│李肯堂│臺北縣樹林市│96年2 、│8,275,664 │19,363,956 │實測電流大│寅○○ │
│ │ │限公司李肯堂 │ │西圳街一段 │3 月 │ │ │於電錶顯示│ │
│ │ │ │ │201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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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00-00-0000-00-0 │海雷興業有限公│李宜蓉│桃園縣觀音鄉│96年3 、│2,107,481 │5,004,667 │比流器1S側│卯○○、呂│
│ │ │司觀音廠李宜蓉│李楊春│廣興村坑子背│4 月 │ │ │及3S側短路│理師 │
│ │ │ │苓 │1-1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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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00-00-0000-00-0 │衣迦銥國際有限│亥○○│桃園縣蘆竹鄉│96年3 、│4,397,551 │9,770,986 │比流器1S側│己○○ │
│ │ │公司賴新憲 │ │海湖村海湖15│4 月 │ │ │及3S側短路│ │
│ │ │ │ │2-2 號1 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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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00-00-0000-00-0 │三淥金屬工廠股│劉桂英│桃園縣龍潭鄉│96年3 、│325,659 │1,656,953 │比流器1S側│A○○ │
│ │ │份有限公司彭曾│ │聖德村八張犁│4 月 │ │ │及3S側短路│ │
│ │ │淥 │ │55-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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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00-00-0000-00-0 │三淥金屬工廠股│劉桂英│同上 │96年3 、│1,467,027 │2,992,229 │比流器1S側│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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