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1348號
ULDM,97,訴,1348,20090615,6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 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及同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犯罪嫌疑 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 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 民國97年11月27日起執行羈押3 月,及自98年2 月27日、同 年4 月27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 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8 年6 月26日期滿,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 在,且被告前於97年11月27日經本院諭知執行羈押3 月後, 於本院法警解送拘留室途中脫逃未遂,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15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 案,有該署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6 月27日起延長羈押 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廖淑華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