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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