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280號
MLDV,98,補,280,2009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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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謝文忠即松男鐵工廠
被   告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63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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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