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107號
MLDV,98,司催,107,2009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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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票據發票人為「陳福誠」,
  受款人為「嘉佑豐有限公司」,聲請人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
  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
二、系爭票據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
  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
  「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再向本院提出委任
  書及銀行更正之証明,並具狀更正以發票人或受款人為聲請
  人,原聲請人甲○○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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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佑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