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
二、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三、債務人乙○○、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