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身分證
6弄6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速偵字第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 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以穢語辱罵執法公務員,枉顧執法人員執勤之尊 嚴,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聲 請人具體求處拘役50日,被告亦表示同意(見98年度速偵字 第90號卷第2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二)刑法第14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卉 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 條第1 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90號 被 告 甲○○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 353巷16弄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8年6月5日22時46分許,陪同其妹林芬菊前往 苗栗縣苗栗市○○里○○街60號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 派出所報案時,竟對依法執行受理報案職務之員警吳兆松, 當場以客語辱罵稱:「你媽大雞巴」等語。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甲○○前揭犯行已堪認定:(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證人吳兆松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卷附現場錄音錄影光碟1片。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於公務員依法執 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嫌。
(二)請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 坦認犯行,態度頗佳,其於偵訊時並表示同意接受「拘役 50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刑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其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智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文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