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26號
HLDV,98,消債更,26,200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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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先前因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而 積欠銀行卡債及貸款,因無法清償,屢遭銀行催債。聲請人 遂於民國95年5月與銀行達成協議,並自95年6月起按約定繳 款金額繳款。聲請人自簽訂協議書後,每個月縮衣節食,按 約定繳款金額繳款。惟因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新臺幣 (下同 )35,000 元,扣除基本開銷後,根本無力支付協商金額。聲 請人自協商成立以來,皆按時還款,實因當初協商之金額過 鉅,非聲請人所能負擔,不得已才毀諾。聲請人之毀諾,實 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等語提起更生。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 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 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慶豐商業銀行於95年5月23日 成立協商,雙方約定由聲請人自95年6月起,分100期,利率 為3.88%,每月清償29,082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惟聲請人 於96年2月25日由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此有協議書、無 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堪可認定。(二)聲請人固為前開主張,惟聲請人95年度平均收入為36,430元 、96年度為35,538元,有聲請人提出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憑。又聲請人稱其每月必要之支 出費用計有: 膳食費6,000元、治裝費500元、健保費414元 、勞保費571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網路費880元、手機 費1,000元、交通費2,000元、醫療費200元、雜支(含日常生 活用品、剪髮費用)2,000元、車貸9,673元、所得稅204 元



,合計高達25,442元。
(三)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 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 之最低基本生活,而非在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逸生活, 是於評估債務人清償債務之能力時,並非任其主張生活費用 之數額,否則將造成揮霍無度以致清償債務能力降低之人, 反而更容易進入更生程序之歧異現象。本件聲請人既積欠其 自認無力清償之債務,其於日常生活之支出,即應較常人為 儉樸,並樽節費用將有限收入合理運用於生活必須項目,儘 速清償債務以重建生活,故應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7年度 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以每年家庭收支調查, 計算出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百分之60作為最低生活費) 9,829元為基準。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既超過行政院公 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經本院前於98年3月25日通知 聲請人於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該補正函業於98年 3月3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 迄今猶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確有不能清償之 情事,進而判斷聲請人之毀諾是否具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自非合法。四、綜上,聲請人未按期補正應提出之資料及證據,且本件聲請 人亦無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本院即 無從任由聲請人恣意選擇毀諾而准予更生之理,故本件更生 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附件:
一、台端於聲請狀陳報戶籍地與住所地不一致之理由為「工作因 素」,請陳報:其工作地點在何處? 平日實際是居住在戶籍 地或工作地? 若住在工作地之時間久暫為何? 是否固定? 有 無租賃契約資料可證明其住在工作地之時間?
二、台端應提出配偶石朝興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請陳報其必要費用是個人費用或是與他人共同分攤之費用。 並說明台端配偶是否與台端居住在同一住所。




四、請陳報毀諾之時點及清償期數之證明。
五、請陳報每月扣薪之實際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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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