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24號
HLDM,98,附民,24,200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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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8年度易字第 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蕭一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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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