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鹿野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