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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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八五四號被告欒啟榮、刁建民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 ‧五九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 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云云。
三、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 崑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灥 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