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水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水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按夫妻財產剩餘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民法第 1030條之1第3項訂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第三人張歐陽 珍讓與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由,對債務人請求 為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債權人狀附聲證一贈與契約書影本在 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該權利既不得讓與,為法律強制規定 ,債權人據以向債務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即無理由,不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