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丁○○
即 債務人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7年7月11日以97年 消債更字第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 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 固定收入等情,亦有第三人三濟公企業社服務證明書、 補貼證明書及敬老津貼匯入郵局存簿影本(詳卷38、84 、39頁)在卷足憑。
(二)依內政部96年所公佈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 台幣(下同)9,82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 出)。債務人每月收入9,000元,依更生方案所提之每 月膳食費、交通費、電話費、電費、緊急預備金等必要 支出共6,000元,已較上述內政部所公佈之數額為低,
考量債務人已年逾60歲,難以期待另行兼職增加收入, 且有搭車往返台東市與東河鄉泰源村之就醫需求,又需 新增支出國民年金保險費每月674元,債務人每月實際 可支出之金額實已低於6,000元,基於人性尊嚴之考量 ,實不宜再予刪減。
(三)另有債權人陳稱,指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嫌」,惟查 債務人之財產,已由97年消債更字第5號開始更生裁定 參考各項證據審核在案,債權人僅泛指債務人隱匿財產 ,未另行提出依據,該主張顯不可採。
(四)又本院調查後,債務人因改嫁以及丈夫李家霖亦經本院 裁准開始更生而自顧不暇(詳卷80至88頁),故未受丈 夫、子女之扶養,堪為可信。
二、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 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瑞權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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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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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3,000 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
│ 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以每月 │
│ 為一期,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
│ 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索取各債權人之│
│ 指定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清償比例:約26.98% │
│4.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067,576元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88,000元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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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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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587,071 │ 55% │ 1,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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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09,960 │ 10% │ 300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113,706 │ 11%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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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175,251 │ 16% │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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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玉山商業銀行 │ 81,588 │ 8% │ 240 │
├──┼─────────┼──────┼─────┼─────────┤
│ 合 計 │1,067,576 │ 100% │ 3,000 │
├────────────┴──────┴─────┴─────────┤
│三、補充說明:分配比例係以四捨五入法計算至整數為止。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台幣超過2,000元之電子產品 (例如手機、電 │
│ 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 │
├───────────────────────────────────┤
│二、不得購置不動產。 │
├───────────────────────────────────┤
│三、不得購買機動車輛,及超過新台幣2,000元之腳踏車。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
│五、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
│ 。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
├───────────────────────────────────┤
│八、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九、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
│ 幣2,000元。 │
├───────────────────────────────────┤
│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及履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後,不得│
│ 逾越新台幣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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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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