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8年度,2號
TTDM,98,審易,2,2009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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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號)
,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1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 蓮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7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又於9 2年間因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32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復於9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連 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87號各判 處有期徒刑8月、8月;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 53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於96年11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悟,竟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7年11月23日凌晨1時許,駕駛其所 有車號7S-3008號之白色小貨車(登記名義人為其妻古百玲 ),至臺東縣臺東市○○路414號丙○○之住處前,以倒車 後退方式,將上開住處鐵門撞開後,未經丙○○同意,即侵 入上開住處,在該住處之客廳及2樓房間內,徒手竊取珍珠 項鍊17條、玉珮4個、戒指6個、玉手環6個、原石6顆、玉手 鍊2串、中國結5個、金戒指、手鍊、布手包、琥珀吊飾、彌 勒玉石、牛頭玉石、羊頭玉石、菱形塑膠石、玉手鐲、孔雀 玉、玉煙斗、塑膠臉譜煙斗各1個等財物,得手後,將上開 竊得之金戒指1個,以新臺幣6,000元賣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國」之滿18歲之人,其餘竊得物品則分贈給不知情之謝 秀妹、林國錦于明輝、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胡仔」之滿18 歲之人。嗣經丙○○於97年12月11月23日上午4時50分許報 警後,經警於97年12月2日晚上9時50分許、97年12月3日下 午1時許、97年12月31日上午10時許,分別至謝秀妹、林國 錦、于明輝位於臺東縣臺東市○○○街30號、臺東縣臺東市 ○○路268號、臺東縣臺東市○○路○段214巷68號等住處尋 獲上開贓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詞,證人謝秀妹、林國 錦、于明輝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3份、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失竊物品照片及刑案現場照片共16張。
(四)上開證據均互核相符,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係指毀壞,稱「越」 則指踰越或超越,祇要毀壞、踰越或超越門扇、安全設備之 行為使該門扇、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前揭規定 之要件。而被害人住處鐵門具防閑之作用,是屬上開規定所 稱之門扇無疑。被告乙○○以上開車輛撞開被害人住處之鐵 門後,從鐵門進入該住處之行為,已使該鐵門喪失防閑作用 ,揆諸前揭說明,自該當該條款所規定之「毀越門扇」要件 。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 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 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法 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等前科,素行非佳,不思 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為貪圖己利,竟以駕駛車輛破壞被害 人住處鐵門之方式,恣意進入他人住家竊取他人財物,危害 社會秩序及侵害他人財產權非輕,然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 兼衡被竊財物之價值、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 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 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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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