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8年度,55號
TNDV,98,財管,55,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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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南縣仁德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 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 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8年4月23日死 亡,乙○○死亡後在台並無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 明,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請鈞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 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乙○○於98年4月23日死亡,惟 在台灣無任何順位之繼承人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4件 為憑,堪信為實在;而聲請人為鄉公所,被繼承人則為聲請 人之鄉民,且聲請人係仁德鄉97年下半年至98年度戶長平安 保險之招標機關,而以設籍於聲請人登記為戶長且實際居住 者為保險對象,投保戶長平安險,茲因被繼承人死亡,關於 保險金之理賠事宜乃有處理之必要,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 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自屬合法,應 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 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 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查無被繼承人乙○○ 之繼承人戶籍資料,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 ,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將歸屬國庫,故由國有財產 局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妥。據此,為使遺產 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 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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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