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德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
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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