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203號
TNDV,98,補,203,2009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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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
被   告 臺南縣後壁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債權人所持執行名義執行力之形成之
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請求排除執行名義上所表彰債權為
原告起訴所得之利益,準此,該訴之訴頌標的價額原則上以債權
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原告訴訟可得之利益;惟若
在實際強制執行事件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所有之財
產價值低於該債權額者,因原告即債務人所提之異議之訴訴訟可
得之利益於其時亦僅該受強制執行標的之價值而已,例外的此時
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應以該標的價值作為訴訟標的價額(若
受執行標的價值高於債權額,因異議之訴僅在排除執行名義執行
力,可受訴訟利益自應以債權額為據)。經查:查本件被告聲請
強制執行債權本金為新台幣(下同)1,224,439元(即債權憑證
所載本金203萬元,扣除受償之金額805,561元),受強制執行之
標的即不動產經法院送經專業機關鑑價結果超過上開債權額,綜
此本件應以債權額為訴訟標的金額。而本件受執行之債權額本金
僅1,224,439元,故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224,43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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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