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附件:
㈠請釋明聲請人向台南市農會貸款所得資金之流向或用途,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㈡上禾廣告社98年度營業成本、收支狀況並附證明文件釋明該 社之營利型態。
㈢請提出聲請人之還款計畫;聲請人就台南市農會之債權應表 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 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