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 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再按聲請 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 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項、第559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本院 於民國98年4月17日通知聲請人,命限期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 補正釋明3紙支票係因遺失或被竊或其他原因而聲請公示催 告,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4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 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