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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908號
TNDV,98,司促,3908,2009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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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貿德塑膠化工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 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債務 人公司已解散,請補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 (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抄錄)②陳明債務人公司是否已選 任清算人?清算是否終結?並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或股 東同意書。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4月14日送達債權人,並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 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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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貿德塑膠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