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7013號
TNDV,98,司促,17013,200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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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013號
債 權 人 鑛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南海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南海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抄錄本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㈢提出債權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
  ㈣釋明本件請求之依據(請提出契約書、發票、簽收單等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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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海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鑛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