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013號
債 權 人 鑛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南海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南海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抄錄本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㈢提出債權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
㈣釋明本件請求之依據(請提出契約書、發票、簽收單等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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