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660號
債 權 人 庚○○
債 權 人 己○○
號1樓
債 權 人 辛○○
債 權 人 丙○○
之2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乙○○
4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
命令徵收裁判費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
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
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5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
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
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係債權人庚○○、己○○、
辛○○、丙○○、丁○○、甲○○、戊○○、乙○○等8
人分別對債務人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核發
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應繳裁判費4,000元,扣
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後,債權人尚須再補繳裁判費3,500
元。
㈡補各債務人請求金額之計算表(詳列基本薪資為多少、計
算方式及各個細目為薪資、資遣費或其他)
㈢補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