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660號
TNDV,98,司促,16660,200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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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660號
債 權 人 庚○○
債 權 人 己○○
            號1樓
債 權 人 辛○○
債 權 人 丙○○
            之2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乙○○
            4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
   命令徵收裁判費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
   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
   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5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
   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
   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係債權人庚○○己○○
   辛○○丙○○丁○○甲○○戊○○乙○○等8
   人分別對債務人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核發
   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應繳裁判費4,000元,扣
   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後,債權人尚須再補繳裁判費3,500
   元。
  ㈡補各債務人請求金額之計算表(詳列基本薪資為多少、計
   算方式及各個細目為薪資、資遣費或其他)
  ㈢補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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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