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5002號
TNDV,98,司促,15002,2009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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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002號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係住「雲林縣土庫鎮○○里○○鄰○○街 24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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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