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4791號
TNDV,98,司促,14791,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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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7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李安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
  借款新臺幣80,181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點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3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
  借款新臺幣125,582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二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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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