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4456號
TNDV,98,司促,14456,2009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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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456號
債 權 人 乙○○
            號
債 權 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主張者 乃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第三人陳建成對債務人丙○○之 債權,核其請求內容,乃有代位行使之意,債權人所行使之 代位權,並非本件支付命令所可審酌認定。況代位權之行使 ,須請求第三債務人向債務人為給付,不得請求第三債務人 逕向自己為給付(最高法院64年臺上字第2916號判例意旨參 照);債權人聲明請求第三債務人即丙○○逕向自己為給付 ,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屬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 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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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