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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3625號
TNDV,98,司促,13625,2009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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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625號
債 權 人 戴安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室)
法定代理人 甲○○
            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核 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 要,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 正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通 知已於民國98年5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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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