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3397號
TNDV,98,司促,13397,200906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397號
債 權 人 小港至尊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 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補大 廈報備證明②建物登記謄本③現任主委改選證明④住戶公約 ⑤提出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5月14日送達債權人,並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應 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