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524號
TNDV,97,訴,1524,20090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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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24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 人 自在軒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
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 年5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 年5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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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在軒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