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即原告 茂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沐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57,98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3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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