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宏紹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承育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於十五日內就歷次書狀整理言詞辯論意旨狀(包括終止合約部分、請求損害之項目、金額及請求權依據、工程逾期罰款、關於鑑定報告、抵銷、有無請領保險金給付及時效等)。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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