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134號
TNDV,93,重訴,134,200906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己○○
原   告  甲○○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原   告  庚○○
原   告  乙○○
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被   告  辛○○  住台南
訴訟代理人  王奕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返還借款有犯偽造文書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84年度訴字第1102號偽 造文書案件刑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1/1頁


參考資料